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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指定七部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

发布时间:2017-04-12 21:02 来源:中新网 作者:刘鹏

  中新网贵阳4月12日电 (记者 刘鹏)记者12日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推进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贵州省政府经研究决定,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期间,指定该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七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省有关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作为中国首批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吉林、山东等七试点省份之一,并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初显成效。已起草完成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磋商程序的启动条件、磋商程序及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还完善《贵州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调查采样规范》等制度和技术规范,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无到有的突破。

  贵州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陈松表示,贵州指定环境保护厅等7个相关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是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首创之举,破解了改革试点中受权利人主体资格限制这一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了改革试点工作。

  贵州明确提出,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试点方案启动条件时,该省环境保护厅等7个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最先受理(或发现)的部门先行立案,主动向涉及部门通报,提出管辖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会商确定办理部门。沟通、会商后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各部门均可报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理部门。

  同时,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依法行使权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登记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权益。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完)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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