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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一审被判17年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2026年04月27日

2026年4月 27 日, 湖北 省 咸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公开宣判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受贿、行贿 一 案, 对被告人 王中和 以受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以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 ;对 王中和受贿 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74万余元。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中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中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陈思阳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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