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姐妹扶养植物人弟弟14年 能否参与遗产分配?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 通讯员 马帅 方迎君)父母离世,弟弟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四位姐姐14年如一日悉心照料。弟弟去世后,遗产如何归属?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死者刘某的女儿安安与刘某四位姐姐共同继承遗产,五人各分得五分之一。
刘某与张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安安。2003年,两人离婚,9岁的安安由母亲抚养。2004年4月,刘某突发疾病。此后14年来,刘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由四位姐姐轮流照顾。
刘某去世后,遗留有一套房屋和部分银行存款。安安认为其作为刘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获得刘某的所有遗产,故将四位姑姑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离婚后不久就发病,被诊断为植物人,其病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长期陪护,且该陪护包括了较为严格的生活起居饮食照顾和长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此情况下,刘某的四位姐姐轮流对其进行了长达14年的悉心照顾,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对刘某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四姐妹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更多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也是对“手足情深”“血浓于水”等优秀中华传统精神的继承和发扬,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践行,弘扬了互助互爱的价值观。根据法律规定,刘某的四位姐姐虽为刘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亦应享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
考虑到刘某成为植物人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过世时,安安亦刚大学毕业。安安虽未尽赡养义务,刘某亦未对安安履行应有的抚养义务。且刘某病逝后,安安为其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其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安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刘某的遗产,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此案,法官解释称涉及遗产酌给制度。遗产酌给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权利人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生前构成的扶养或者被扶养的关系,从而分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本案中,刘某甲四姐妹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刘某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官表示,该案在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运用遗产酌给制度,判决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鼓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美德,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