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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遇房内老人拒绝搬离,法院为何判业主无法享有居住权

作者:钟常宇 陈莹 来源:澎湃新闻2023年05月31日

浙江嘉兴的顾某购买二手房过户后,因房内原房东费某的父母拒绝搬离,起诉前房东赵某要求立即交付该房产,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5月30日从嘉兴南湖区法院获悉,因法律优先保护两位老人在该房屋上早已建立的居住权益,法院判决业主顾某无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两位老人有权拒绝腾退。

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998年,费大爷和他的女儿共同出资买下涉事房屋,费大爷出资三分之二,其女费某出资三分之一,房屋登记在费某名下,2008年3月,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两位老人任一方健在都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也不能擅自将该房屋出售。2019年5月,费某未经父母同意,将该房屋售予赵某,赵某购房时即知情屋内有老人长期居住,同意费某返租,并按照费大爷夫妇继续占有的状态完成了房屋的交付。2021年4月,赵某又将房子卖给顾某,顾某面临“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就起诉前房东赵某要求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交易时,顾某也获知房屋内有人居住,但未前往房屋内查看,只听信费某能到期腾退一面之词,就与赵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法官认为,费某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父母对房屋的居住权益,构成了违约。而买房人顾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与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虽合法有效,但赵某与顾某的合同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购买了所有权受限的房屋。按照法律优先保护早已建立在该房屋上的居住权益,顾某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顾某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寻求救济。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征求费大爷夫妇的意见,费大爷坚持要求继续维持现有的住房状况,不同意搬离。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是费大爷夫妇的唯一住所,两位老人对于房屋享有基本居住权益,此权益属于人身性权益的范畴,应优于财产性权益予以保护。且两位老人已年过八旬,若判决腾退会对其基本生活权益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有权拒绝腾退。

法官表示,“老有所居”是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本案判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出发,充分发挥了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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