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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信安排身后事应符法定形式

发布时间:2018-10-28 05:4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李羚蔚

    不少老年人有写信或记日记的习惯,甚至有人用书信或日记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李兵在书信里就提及将房产留给儿子李强,但他去世后,其老伴和女儿却对这份“遗嘱”提出质疑。

    那么,“书信遗嘱”“便条遗嘱”“日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封家书安排身后事

    2017年,李兵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暂时由妻子王梅居住。李兵的后事办完后,家人对王梅居住在该房屋没有意见,但房子应该怎么继承引起儿女间的争执,儿子李强认为应该按父亲的遗嘱继承处理,女儿李红则认为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

    李强有一封父亲2014年写给他的信,其中有一段是“万一我不在人世,李家就交给你了,房产也过户给你,你老母亲身体欠安,你妹妹将来嫁人之前,她们想住你必须让她们住着,但房子还是你的”。还有李兵在日记中曾写过“以后我的一切,都要交给儿子继承”的话。

    李强拿着父亲的书信和日记,以此向母亲和妹妹证明,自己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王梅和李红不认可书信和日记的真实性。

    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8月,李强将王梅和李红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分割李兵留下的该套房产。

    书信定遗嘱须符合要件

    李兵对身后财产做出安排的书信是否属于遗嘱?

    有人认为,李兵在书信中对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作出处理系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该种方式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方式,应按照遗嘱进行处理。

    但也有人认为,遗嘱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李兵在书信中对于财产进行处理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遗嘱,李兵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李强虽然提供了一封书信认为是被继承人李兵的遗嘱,但该封书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适用遗嘱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书信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以上说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唐楠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以下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对于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法官介绍,类似“书信遗嘱”“便条遗嘱”“日记遗嘱”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要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李兵留下的这封“书信遗嘱”,上面没有本人签名,也没有注明准确的年月日,更没有经过公证,这不符合任何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是无效的。

    今年9月,几经协商调解,李强撤诉,三人私下达成协议,由李强向母亲和妹妹支付一定金钱,以取得该房屋全部的产权。

    订立遗嘱最好单独书写

    “很多老人在用书信或日记的方式安排后事时,书写形式很随意,不注重遗嘱形式,使之最终不能被认定为遗嘱,导致生前的愿望落空。”唐楠说。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昭提醒老人,如果将自己的遗产继承问题写进书信或者日记,必须要在涉及遗嘱内容的每一页纸上都写上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否则不符合遗嘱要求。同时要明确写明自己的财产数量,如果是房产,要写明房产具体的地址、房号。日记内容要明确遗产由谁继承,还需要写明由哪些继承人继承多少份额或者比例。

    王昭建议,如果需要订立遗嘱,最好还是单独书写,不要随意写在书信或者日记里等待亲人发现,只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合法有效。立遗嘱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聘请专业人士见证遗嘱订立,以避免日后家人之间发生纷争。

    本报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羚蔚

【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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