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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遇工伤 手持4份合同5年打6场官司终获赔

发布时间:2018-05-10 07:29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劳动合同过期8天尚未续签,工作中不幸双手骨折走上维权之路

  农民工手持4份合同5年打了6场官司

  法律专家认为,案情并不复杂,维权难度却很大,工伤处理程序应简化

  本报记者 杨召奎

  “我和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8天,我在工作时受了伤,右手粉碎性骨折,左手桡骨骨折。”近日,56岁的付克涛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关系,他5年打了6场官司。

  合同过期不久遭遇事故

  老付家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农村。2009年1月1日,他入职北京某工贸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到期后,公司没有与老付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的第2天,工贸公司安排他前往南京地铁搅拌站从事安装工作。6天以后,他在工作中因罐体倾斜被撞入提升机坑里,导致双手骨折。

  “住院期间,公司为我垫付了医疗费。但没给我缴工伤保险,按照法律,以后的工伤赔偿费用,应该由公司支付,可公司却说,已经给我花了几十万元治疗费,不能再赔偿了。”老付说。

  无奈之下,老付只能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而第一步就是需要提交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因发生工伤时劳动合同已到期,老付遇到了难题。

  6场官司终获赔

  工贸公司强调说,老付受伤时,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老付只好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2014年7月,裁决确认,双方在2009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此裁决对老付来讲没有任何意义。他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工贸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历这3场官司,劳动关系最终得以确认,老付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并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为了申请工伤待遇,老付不得不继续维权。

  此时,一直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工贸公司,一改往日的说法,开始强调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此老付不能按照法律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工伤待遇。

  2016年12月,老付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裁决仅支持了老付部分工伤待遇。

  老付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但在起诉之前,他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辞职信,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然而,公司表示并未收到辞职信,对此并不认可。

  2017年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老付提交的辞职信,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老付全部工伤赔偿267910元。

  工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从老付受伤,到他申请到工伤赔偿待遇,已经整整过去了5年时间。

  工伤处理应简化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工伤案,农民工却花了5年时间,打了6场官司,维权难度可见一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说。用人单位为了不赔偿或迟缓赔偿,利用繁琐的工伤程序使案件久拖未决的情况并不鲜见。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表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过于繁杂,而且劳动者败诉的风险较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应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

  张志友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能。也就说,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但他同时表示,在现实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自己作为被告被拖入诉讼,往往将确定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让劳动者另行劳动仲裁确定,这一点亟待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责任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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