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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业明胶掺入空心胶囊 被告人一审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8-04-06 07:4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原标题:河南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宣判)

    法制网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姚沛涛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乐县人民法院对由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孝伟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以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19.46万元。

    濮阳市中院院长徐哲介绍说,此案是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河南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今后全市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力度,共同发挥好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3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

    经检验,被扣押的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孝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属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乐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孝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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