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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儿阅览区域

发布时间:2017-06-22 14:5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6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

  雒树刚表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

  为了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二是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捐赠方式参与我国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终止后财产处置、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同等对待;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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