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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电梯安全隐患多 “超期服役”尚无强制报废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27 07:31 来源:法制日报 

  老旧电梯容易危害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有关各方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老旧电梯强制报废及更换费用问题,最好能通过立法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划分有关各方的责任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现如今,在城市里,电梯成为不少人每天都要接触的“交通工具”。

  根据测算,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的电梯总量在490万台左右。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贾国栋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中国(上海)电梯业界创新发展交流研讨会上透露的数据。

  公开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众多高层住宅在内的高楼大厦开始普遍安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中的一种,电梯的使用也是有“寿命”的。

  201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在做客“中国之声”时表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电梯8.2万台,其中部分电梯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老电梯安全隐患多

  今年3月中旬,浙江省杭州市发布的《电梯安全状况白皮书》称,截至2016年年底,杭州市超过10年以上在用电梯超过2.5万台。

  几乎与此同时,福建省福州市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福州市共有在册电梯46728台,全市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共有1963台。

  根据北京市质监局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6月底,北京市电梯总量达20.1万台,其中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有2.7万台。

  现实中,数量如此庞大的老旧电梯仍在继续使用,成了影响电梯安全的一大隐患。

  在杭州,截至2016年年底,全年共接到老旧电梯故障报警3940起,故障接警台量和总台量的比率为5.5%,是平均故障率的两倍。

  在北京,2015年,北京市质监局接到关于电梯的投诉举报为4222起。纳入高风险评估范围的3053台老旧住宅电梯中,只有171台运行正常,另有2882台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老旧电梯容易危害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有关各方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北京市电梯商会秘书长徐荣根则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老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就应该及时处理,保证老百姓的安全出行是关乎民生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大家安全乘坐电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那么,作为特种设备的其中一种,老旧电梯持续运行的原因何在?

  徐荣根认为,当前,电梯“老龄化”非常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很多老旧小区的电梯老化、磨损,长时间使用后没有进行很好的保养;另一方面,人们还是缺乏电梯安全的意识,没有对此予以足够重视。

  “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费用由谁来出,不论是改造电梯,还是更换电梯,都需要大笔资金。”徐荣根说。

  北京市质监局特设处一位负责人曾表示:“总体来看,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导致住宅电梯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立法明确各方责任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梯保有量飞速增长,与此同时,在用电梯也在不断“老化”。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查阅,并没有查到电梯强制报废年限相关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对电梯强制报废之后,谁来解决更换电梯的费用?现实中的问题是,老旧电梯报废之后,尤其是老旧住宅小区没有这一项专门基金,或者老旧电梯找不到产权单位,无法更换老旧电梯。

  刘俊海认为,从电梯安全的角度出发,必须要尽快消除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该报废的必须报废。“对于找不到产权单位的老旧电梯,原则上谁有产权谁负责缴纳修电梯的费用;如果产权归个人,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需要按户缴纳修电梯的费用”。

  刘俊海表示,电梯企业也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售出的电梯,或者实行终身保修,或者对售出电梯的保修费用有一个约定的免费期限。

  徐荣根的看法则是,最好能够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依法划分有关各方的责任。

  今年3月1日,《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去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召开电梯立法研究工作座谈会,电梯安全条例起草研究工作组成员、特种设备局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研究小组成员与会。

  与会行业组织及企业代表普遍期望加快立法步伐。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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