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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还是六岁 代表热议未成年人担责年龄

http://www.cyol.com  2017-03-10 16:34

来源:中青在线 刘世昕

  中青在线北京3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刘世昕) 在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下限圈定在六岁,似乎只是整个总则草案210条条款中微不足道的一条,但在今天上海团全团审议时,六岁的孩子能否具备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却成为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花蓓首先发言质疑,六岁的儿童刚刚离开幼儿园,才进入小学,在此之前基本上是和家庭或其法定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与社会几乎没有太多的接触,也没有社会经验,他们对于民事活动的概念、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的判断还是不完全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六岁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行为后果,是不科学的。

  法学研究者认为,这一条款意味着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

  事实上,在此前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关于六岁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的下限年龄就有过较大的争议。

  当时主流的反对意见与花蓓代表今天的主张一致,让六岁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

  除了社会经验几乎为零、难以承担一定的民事行为后果外,花蓓代表还有另一个理由反对将六岁定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

  她说,现行的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未成年人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为十岁,现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却从十岁一下子调整为六岁,下调了四岁,幅度比较大,使得法律少了延续性。

  尽管关于六岁的孩子是否可以承担民事后果的争议不断,但不少代表也注意到,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李建国作《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介绍说,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在今天的讨论中,也有代表支持六岁作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说,下调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虽然下调的幅度个人认为偏大,但立法的出发点很好,因为随着受教育年龄的提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较低年龄的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更好地尊重本人的意愿。

  更早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回应说,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符合国际趋势。中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国要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儿童的自我意识,一些国家和地区均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或者七周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适时还表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以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则认为,这个说明过于简单,还不足以解释清楚为何六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而且也不能以义务教育的年龄划分来作为依据。

  林荫茂说,她还特别研究了有关民法总则草案的参阅材料,但其中也没有关于六周岁儿童、八周岁儿童、十周岁儿童生理心理调研数据,也就是没有相关的科学数据能证明六周岁的儿童可以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院长朱志远也赞同林荫茂代表关于用科学研究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提供依据的建议。

  朱志远特别强调,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心智、特别是脑发育的程度也不同,已经有科研数据证明,脑发育的程度对其行为能力有很大的支配因素,所以在制定相关法条的时候,要参考相关的科技数据。

  朱志远进一步解释说,儿童脑发育的阶段,认知能力和社会行为随着脑发育的程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六周岁的孩子从脑的发育来看,思维还比较简单,自我认知能力比较欠缺,只能比较简单地判断事物。而十周岁的孩子,有文字理解能力,有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有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具备了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的能力,可以部分承担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十岁更适合作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能力的下限年龄。

  花蓓建议,对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人群的年龄标准界限把握上,应该把六岁改为八岁。这样既尊重整个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则,同时也符合整个社会的心理预期。多位代表也认为,应采取折中措施,把八岁定为限制民事行为的下限年龄段。 (编辑:梁国胜)

  

【责任编辑: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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