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杭州12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记者今天从浙江省相关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禁止归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同时,为确保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具体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要求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具体项目,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意见。

    鉴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信息主体各项活动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告知其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为防止因披露错误信用信息损害信息主体利益,《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对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在核实后予更正;同时,对异议处理时限也作了明确。

    为建立自我纠错鼓励机制,《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规定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震华认为,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在惩戒失信的同时,要求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为了防止信用管理泛化,戴震华说,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行为进行信用管理时,将不正当手段限定为欺骗、贿赂等不诚信行为;因违法行为后果轻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将排除出不良信息范围。

    此外,为防止出现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条例》还规定,由省发改部门会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定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也防止过度归集而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据介绍,目前浙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形成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五位一体”的基本架构。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周华富称,已覆盖189.1万家企业、6550.5万自然人、4.9万家社会组织、3万余家事业单位和8957家政府机构。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364类7532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75类900项。“

    此外,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实现100%转换。”

责编:张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