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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3
05:03

面对最残酷的定价难题,需要更多理性

作者:杨海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世界上有很多东西的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但有时又必须那么做,生命就是其中之一。毕竟,厄运降临到某个不幸者身上时,尽管会有些冷血,人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赔偿。

  富翁和乞丐,城市人和农村人,哪种人的命更值钱?在中国,至少从法定的赔偿标准来看,很长一段时间内,前者的价值往往会比后者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

  2006年,重庆3名初中女生搭乘一辆三轮车时遭车祸丧生,农村女孩得到5.8万元赔偿,另外两位女孩因为是城市户口,均获赔20多万元。

  这并不是个案。不少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也都有法可依——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解释》的基础是城乡户籍制度,这一制度事实上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与农村无论在发展水平还是生活方式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在主流话语体系里,“农村人”“农民工”一度成为带有歧视性的名词,他们所指代的群体也相对弱势。

  立法若只考虑户籍因素,把城市人和农村人简单地二元划分,公众就很容易把“同命不同价”与受害者的“身份等级”联系起来。这显然有违平等、公正的法治精神。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今年4月,广东茂名法院确认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死者是农村户籍,最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赔偿。同月,四川宜宾法院判下了该市历史上第一起“同命同价”案件——一个农村小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需赔偿其家属各类经济损失近62万元。若在新法生效前,家属获得的赔偿只有20多万元。

  今年清明节过后,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全国各省市全面铺开,“同命不同价”即将成为历史。

  取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适应了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如今的城乡差距已有显著消弥。不论是收入水平还是社会保障的有效性,农村与城市都在不断接近。以城乡的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不合时宜了。

  “同命同价”固然快意恩仇,带着朴素的正义感,符合要求社会公正的民情民意。但我们也需要警惕“同命同价”的局限性和其中的简单思维。

  事实上,从法理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指对逝者失去生命的补偿。毕竟,一个人在失去生命的同时,与之相应的自然人权利也随即消失。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命价”,而是该个体因死亡损失的收入。赔偿对象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一个真正体现平等的损害赔偿金制度,应当是所赔金额能够填平死者家庭的预期损失,但近期“同命同价”的判例,都是将原本存在差异的“损失收入”,变成一个固定的数值。

  如果一个富翁和一个乞丐同在一场意外中遇难,“同命同价”可以实现形式上的公平,却很难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特定情况下,城市人和农村人亦然。

  同时,“正义”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加害人也应获得同等对待。若无限放大被害人权益,比如赔偿金明显高于被害人预期收入,不利于加害人,同样有失社会公平。

  城乡户籍已不再适合作为死亡赔偿金的重要变量,但长远来看,被害人的教育背景、职业平均收入、近几年收入状况都是可以量化的因素,以便进行精细的差异化计算。

  实际上,这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针对的是“城乡不同价”。法治进步是持续的过程,今天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个“同”追求的也不是一个固定数值,或者一种标准,随着经验的累积,相信中国的司法实践会越来越看见个体,越来越关注差异。

  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或许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要求,但在沸腾的民意中,司法更应该考虑独立性、科学性。如此,法治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基石,法治中国亦有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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