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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上市公司“要股票” 私募数千万元炒“消息股”

那些投行经理的“生意经”

发布时间:2019-06-25 06:2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一个投行经理,有可能挣多少钱?怎么挣钱?可能利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IPO项目”)上市前的迫切心理获取低价股票吗?可能通过一个准确的“小道消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吗?

  过去,这些在普通股民间流传的“传说”,如今在上海法院的两个判例中找到了“真凭实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得的信息显示,一些投行经理们的“生意”正“越做越大”,他们想要的,远不止是“百万年薪”这么简单。

  这些投行经理的“生意”在实践中因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抓包”其实非常困难。

  未婚妻爆料,“老鼠仓”获利500万元

  据媒体报道,曾任瑞银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的桑某案发,最早可能要追溯到两年前其未婚妻的“爆料”。

  2017年8月8日,有女性当事人向微博大V爆料称,未婚夫桑某感情关系复杂纷乱,并因病导致其流产。随后谈及婚前协议导致财产争议时,女方爆出桑某凭借“老鼠仓”获利500万元。

  “老鼠仓”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一名证券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内幕交易不同于市场操纵,很难从盘面异动来发现,“一般往往是知情人举报、查办其他案件带出,或是执法机关主动摸查发现。”

  未婚妻爆料算是一条“新路子”。当时,桑某在微博上对上述爆料进行了否认。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即便公诉机关在掌握证据将其告上法庭以后,桑某在整个过程中也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没有退赃。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的案件,于近期一审宣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亿四千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桑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这不是相关部门第一次打击“老鼠仓”了。此前,证监会公布了一批“老鼠仓”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的刑事判决。

  经查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利用公司内部系统管理的漏洞,多次登录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询账号,了解公司股票类基金产品投资信息。然后伙同其父母,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在该案中,经调查认定,王某等人动用不到200万元资金,交易持续30个月,累计交易金额8.78亿余元,违法所得1773.66余万元。尽管在这一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仍然在交易记录、电脑登录信息等“铁证”下受到刑事处罚。

  “直接消息”透露给多人,仅好处费就有500万元

  在桑某的案件中,桑某是“一手消息”的直接获得人。与王某相比,他的获利手段更加隐蔽——把消息告诉朋友,再通过朋友收取现金好处费。

  法院查实,2017年5月11日,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获利13万余元。

  而这部分获利,只是桑某获得的一笔“小钱”。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这一笔钱,还是“小钱”。

  法院公布的消息显示,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

  同年7月,也就是桑某把消息告诉陈某仅两个月后,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而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和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到案后,桑某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无退赃;陈某拒不认罪,且无退赃;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

  券商员工直接向拟上市公司“要股票”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投行经理”张某等人的所作所为更加令人唏嘘。在没有参与拟IPO上市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他们以“上市有困难”为由直接向公司高管“逼”出数百万股“增资扩股”。他们以3.68元每股的低价购入这家公司的股票,而这家公司股票的开盘价为每股55.36元。

  法院调查显示,2009年,时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下称“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某、霍某的上市咨询,后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IPO。

  这是一起正常的券商接单,帮助企业IPO上市的行为。随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广发证券指派投行部的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

  其中,被告人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被告人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与东方国信签订《辅导协议》、《承销暨保荐协议》等,参与东方国信IPO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并行使投票权,且在相关材料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辅导机构负责人处签名;被告人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2009年9月、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客观的增资需求与该公司董事长管某商议入股东方国信,并要求公司“如不能上市须按原价回购股份”。管某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

  后经刘某分配,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信息优势,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其中,张晋阳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陈德兵筹资60万元购入15万股;钮华明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剩余135万股由刘某、赵某、成某等人出资购入。以上共计200万股,均由刘某指使他人代持。

  低价购入股票后,张晋阳等人仍不满足。 2009年10月,张晋阳在尽职调查及办理东方国信增资扩股200万股期间,发现东方国信需要资金补缴管某、霍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

  因此,他建议,东方国信以9元/股的价格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并与东方国信商定由其本人寻找入股对象。张晋阳安排自己及朋友等人投资入股。其中,朋友王乙(化名)出资315万元购入35万股,李某出资270万元购入30万股,尹某出资80万元购入8万股,被告人张晋阳出资55万元购入7万股,并由他人代持。

  2009年10月29日和11月19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同意增加上述代持人股东按3.68元/股认购公司增发的普通股105万股、95万股、80万股。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通用股票,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后,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的股票解禁后抛售。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取收益1200余万元、陈德兵获取收益460万元。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这些投行经理还“抓大不放小”。法院查实,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张晋阳利用负责东方国信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马某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判决被告人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没收冻结在案的1200余万元、460万元及被告人张晋阳退出的人民币400万元,并继续向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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