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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三个新成员履新一年交答卷

发布时间:2019-03-09 04:5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刘世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 记者 王亦君 刘世昕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专门委员会尽职尽责,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为了顺应时代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完善了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原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原有的的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基础上,整合重组,成立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这也是15年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首次调整。

    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可能对很多普通人来说比较陌生,但圈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他们一年来的答卷,就能让公众明白,他们的工作与老百姓这么近。

    为多部法律提供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他说,原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首个针对宪法的常设性机构,将在宪法研究、解释,加强宪法监督,对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孙宪忠说,为了更好地做好与宪法相关的工作,他所在的这个专门委员会将第一次集体外出学习,选择在2018年国家“宪法日”前夕,去浙江省杭州市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参观,了解新中国首部宪法“出炉记”。那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的宪法基础和宪法制度,直到今天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历史作用。

    “到陈列馆参观,学习宪法、重温历史,使我们更加了解了宪法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更加注重宪法的基础性作用,制定、修改、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孙宪忠说。

    2018年10月,一个新的业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成立,它的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做好服务保障。

    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下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审议结果报告中,特别增加了一段修订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的程序是否合宪的论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法院、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与两院组织法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而此次修订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修改幅度较大、修改内容较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两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直接关系到修法程序是否合宪, 我们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了研究。”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设立后,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审议的法律草案中,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就英烈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的范围、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通过主体、审判员检察员与法官检察官称谓的关系等宪法问题,做了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确认工作。

    另外,对于外商投资法中有关投资主体“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表述,是否符合宪法第十八条中“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规定进行合宪性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合宪性支持。

    职责重大调整,创新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另一个新成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原来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而来,这是全国人大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为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作出的一个重要决定。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更名,而是职责的重大调整。

    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我们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人大监察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鲜铁可代表告诉记者,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新增加的涉及到监察方面的职责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成立后,配备了新人员,更重要的是研究调整了工作思路、工作举措。

    首先,与国家监委建立了工作联系,“委员会成立不久,我们到国家监委走访,双方交换意见,建立联系。监察和司法委成立新的内设机构监察室后,多次和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工作上的沟通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参加对方会议等。”鲜铁可介绍说。

    其次,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做了一些调研,先后派出15人次到了北京、山西、浙江、内蒙古等十多个身份,了解监察体制改革,原来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至监察部门,以及《监察法》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还和地方人大内司委(监察司法委)保持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围绕更好履行“三句话”职责,一起讨论交流,共同提高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鲜铁可同时透露说,“目前,国家监委正在起草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我们派了一些同志参加起草工作专班,提前介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目的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成立第一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还做了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两高”专项工作报告。这虽然是每年例行的,但是今年在听取审议这两个专项报告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对“两高”开展专题询问。

“应该说,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回答每一个问题,都是对人民作出的法律承诺。这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鲜铁可表示。

因为是首次,各方面很重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此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方面,加强和“两高”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另一方面,还同步搞调研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将调研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创新工作方法,针对法院解决执行难向社会开展问卷调查、了解情况。

此外,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还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很好的充实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

鲜铁可表示, 下一步,要继续把这个工作开展下去,“我们将围绕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要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重点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接棒未成年人保护立法 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

    从职能分工来看,社会建设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中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按照职能分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整合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这个最年轻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包括社会管理、社会工作、体育等)、群团组织(包括群团工作以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实际上,这是把原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一分为二,原来的内务室和工青妇室成建制的转到社会建设委员会,其中内务室改名为社会事务室,另外成立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室以及办公室。”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告诉记者,社建委在业务上还整合了原来财经委的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整合了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体育部分工作。

    人大代表和公众最为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工作相关。

    刘建华透露,2019年,社会建设委员会将重点发力几个立法项目。放在首要推进位置的是要统筹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稿)分送有关单位多方面征求意见,组成调研组听取基层一线建议,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正同步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争取2019年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外,还要抓紧体育法修改前期工作。根据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突出群众性、文化性、竞技性等特征,注重冬奥会等时间节点,合理安排体育法修改工作,确定体育法修改初步思路。

    不到一年时间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启动9个立法项目,组织1次执法检查,办理39件议案建议,开展2次外事活动,召开3次全委会,进行12次调研,制定10项规章制度,与21个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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