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滚动报道-- >> 热点
APP下载

云南高院采纳同级检察院建议

一份检察建议挽救了一家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

发布时间:2018-11-26 18:50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文凌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4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撤销了两份执行裁定,让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重新走上正常经营轨道。

  2010年7月5日,潘某云、潘某翔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起诉称,云南某医用器具公司非法生产专利产品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某医用器具公司停止使用诉争发明专利,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云南高院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经二审法院调解,约定了某医用器具公司不得有的某些行为以及两个8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调解协议生效后,潘某云、潘某翔以某医用器具公司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为由,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云南高院复议后裁定执行,并于2016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

  之后,该公司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基于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属以执代审,违反了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缺乏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遂向省高院发出建议撤销原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2018年4月16日,省高院向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意见函,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案执行的裁定。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某医用器具公司原系当地纳税大户,案件在执行期间工厂厂房及机械设备被查封,企业被迫全线停产,员工失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公司背负较重的经济负担。该案的成功办理让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得以重新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同时也促进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原则的落实和执行案件质量的提升。

  施建邦指出,近年来,云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规范司法行为,突出办案重点,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其中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所承担的一项职能。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230件,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总量的19.12%。其中,办结不服生效民事裁判、调解检察监督案件376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3件。办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1030件。办理涉及民营经济诉讼的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824件。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社会生活中并不为广大的民众及民营企业普遍知晓。社会大众及民营企业完全可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救济渠道。”施建邦说。

  具体而言,一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的,首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结果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三是在案件管辖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四是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五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六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监督案件实行受理、审查分离制度,案件受理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案件审查由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

【编辑:齐琪】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更多>>
    图片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