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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拟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生产销售假疫苗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8-10-22 16:4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10月22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吉林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焦红表示,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强化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同时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他不太急需的内容待下一步全面修订时再作修改。另外,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草案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规定除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委托生产;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一是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或者上限,例如,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产停业等处罚;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是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另外,细化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分。

【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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