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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标识之争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停用标识

发布时间:2018-10-12 17:1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均斌

    中青在线北京10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张均斌)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编辑:张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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