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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将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发布时间:2018-09-07 19:0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9月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公布并实施。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去年8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挂牌成立。一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全面实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审理规则和裁判规则,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互联网司法“杭州经验”。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规定》立足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围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细化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十一类案件管辖范围。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均适用《规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使互联网特性更加突出。《规定》立足全程在线审理原则,凸显了相关案件的互联网特性,方便案件在线审理、证据在线提取。例如,对互联网合同类案件强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类案件强调“在互联网上发生”,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强调相关作品应当是“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等。

    《规定》在原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扩展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将互联网行政纠纷进一步细化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纠纷。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其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北京市现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指定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互联网法院部分上诉案件。同时,考虑到北京、广州两地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遵循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业务上接受相应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指导。

    据介绍,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

    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互联网法院以在线方式审理案件,依托互联网诉讼平台,实现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全流程在线完成,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为确保“全流程在线”贯穿诉讼始终,《规定》要求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也采用在线方式审理。

    实现电子数据的在线接入。互联网法院通过诉讼平台有序接入相关机构占有的涉案电子数据,实现在线数据的实时导入、安全存储和合法使用。依托诉讼平台数据导入机制,互联网法院能够在线提取涉案信息、核实当事人身份,及时固定证据,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证、认证提供安全便捷的形式和渠道。

    实现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送达难”一直是困扰传统法院审判的“痛点”。《规定》以互联网运用和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现实为基础,以公正便捷解决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规则,促进电子送达的有序适用。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互联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多种方式送达,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所有通讯形式。《规定》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明确当事人就电子送达作出过事前约定或事后认可的,可以视为同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了电子送达适用条件。

    实现电子案卷的智能生成与流转。互联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在调解、庭审等多个诉讼环节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方便当事人在线核对确认。互联网法院还可以利用统一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在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等领域深度开发应用。卷宗以电子档案形式进行归档存储和上诉移转,真正实现“无纸化”审判。

【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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