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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07-12 19:38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桂杰

    中青在线北京7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今天公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

    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去年9月,人社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11月,人社部又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同时,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同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指出,按照暂行办法和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邱小平表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人社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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