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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浙江上半年94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21 14:2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华卫 董碧水

    中青在线杭州6月21日电(王华卫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 因借贷纠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林某归还汲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4197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500元;宁波市鄞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8月16日生效,但吴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同年8月27日,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曙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吴某某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18年6月8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前,因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海曙区人民法院先后11次对吴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实际执行163天。期间,汲某也曾与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吴某某亦仍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法院查明,吴某某期间有转让股权收入和大额存款行为,但均未用于履行判决。

    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多次采取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期间将其所得款项随意处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样,因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并指使他人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2018年5月,张某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截至6月15日,全省法院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152件182人。在审结的109件120人案件中,有94人判处有期徒刑,15人被拘役,9人被单处罚金。

    多年来,法院“执行难、难执行”一直备受关注,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成为为人诟病的“休眠条款”。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审判终局裁断社会矛盾纠纷功能的有效发挥。

    据介绍,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刑事处罚,去年以来,浙江法院还综合运用罚款、拘留、信用惩戒等手段,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累计公布的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达200余万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28.8万条。有15.2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采取拘留措施85343人次,罚款措施63652件次,罚款金额2.47亿元,实施限制出境7647人次。

    今年5月,浙江高院召开专题会议,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充分运用公诉、自诉两种程序,继续保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关联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在浙江高院今天举行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上,崔盛钢表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拒不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拒不履行配合探视、腾空房屋、协助查封冻结等行为义务的,全省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惩治,不给行为人留下侥幸的空间。

    崔盛钢强调,在被执行人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后,仍然不能免除生效裁判或执行依据所确定义务,还必须另外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等费用,“决不会让被执行人通过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而使自身获益。”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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