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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初审

每月5000元!个税起征点拟提高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18-06-19 10:2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6月19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关系我国亿万纳税人钱袋子的个税起征点或将经历第四次调整。今天上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每月的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设定于2011年。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个税起征点经历了3次调整,从1980年的800元,调整为2006年的1600元、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并一直实施至今。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按性质和来源不同分为11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征税扣除办法。其中,在工资、薪金扣除方面,目前规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型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考虑到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直接规定,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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