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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5 14:0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晨赫

    中青在线北京5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晨赫)记者从中国政府网了解到,国务院24日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各具特点、各有侧重的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企业简易注销等改革试点经验已向全国复制推广,改革红利、开放红利逐步释放,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标。

    《方案》指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围绕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提出了建设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建设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等18个方面的具体举措。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围绕构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提出了创新要素市场配置机制、推动前沿新兴技术孵化和完善服务协同发展机制等1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围绕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提出了打造高标准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透明化和加强闽台金融合作等21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方案》强调,广东、天津、福建要把握基本定位、加强组织实施、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

    23日,国务院部署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印发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

    此次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其中,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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