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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24 20:4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润文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润文)当前,家庭暴力、校园欺凌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日趋增多,严重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为充分发挥审判资源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价值,日前,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强化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营造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在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中,被告人徐某、柳某离婚后,婚生子徐某某由徐某抚养。后徐某将孩子交由柳某抚养,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妥善协议,导致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子无亲人问津,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此案中,被告人徐某与柳某离婚后,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   

    为惩罚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柳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2月底,一名年过六旬的妇女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迁居,梁溪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绿色通道,于72小时内审结此案。   

    该案中夫妻俩均已六十多岁,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琐事男方屡次动手打女方,今年1月12日下午,男方因怀疑女方与异性有关系而再次动手殴打,导致女方两臂双侧尺骨骨折,女方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男方从儿子家迁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是法律规定的措施之一,但具体如何操作并无相应规定。梁溪法院受理案件后,家事庭庭长何英迅速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与民警、居委社工共同至男方家中了解情况。男方表态愿意立即主动迁居。    

    男方搬离后,梁溪法院立即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男方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女方;二、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女方,与女方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反家暴迁居案。 

【责任编辑: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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