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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

“沪江”商业标识归哪家 上海高院终审落槌

发布时间:2018-04-19 10:03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烨捷 高远

    中青在线讯(高远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沪江”系列商标、由上海理工大学校友创办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4月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驳回了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它诉讼请求。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现在的上海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此后,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上海机械专科学校、上海工业学院、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等,到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

    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

    沪江公司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伏彩瑞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此前,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而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但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上海高院在二审中厘清了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认定“沪江”并不属于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因为上海理工大学仅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且沪江外语培训中心仅3年招收不足千人,所以“沪江”属于上理工校园内部使用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认定沪江公司并未存在攀附母校声誉标识的主观恶意。上海理工大学上诉时认为,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但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其三,认定沪江公司将沪江大学与公司联系撰写文案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法院认为,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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