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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半年立案公益诉讼220件,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公益诉讼的国家态度

发布时间:2018-01-23 05:38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董碧水

  “出手”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人们期待,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用好公益诉讼权,“该出手时就出手”,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徐骏/作(新华社发)

  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是位于浙江省开化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家生产有机硅的化工企业。2005年至2006年间,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陆续堆放、填埋于该县小龙坞山坳中。此后,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至今仍在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针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为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7月1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支持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在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此案交给开化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2015年7月之前,检察机关并不具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实施。

  随着制度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从幕后走到台前。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杰介绍,2017年7月1日至今,浙江检察机关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97条,立案公益诉讼220件,目前已进入诉前程序201件,案件覆盖浙江89个县、市、区,数量居全国非试点省份前列。

  高杰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江西华龙化工有限公司是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与浙江省江山市接壤处的一家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工业和食用磷酸。公司2014年停产后,厂区内露天堆放低浓度磷酸等高度危化品1000余桶、近400吨。经过多年的日晒雨淋,危化品桶体出现不同程度腐蚀、老化和少量泄漏。

  据悉,公司停产后,虽然当地环保部门也曾组织处置了部分危化品,但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再无后续处置举措。一旦发生大规模泄漏,将严重影响江山港流域和钱塘江水质。

  2017年7月1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江山市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要求协调江山、广丰两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尽快处置遗留在厂区的危化物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和侦查监督并举,先后7次与江山、广丰两地执法部门对接,建立跨省联席会议等常态化机制,督促制定处置方案。目前,华龙化工公司遗留危化品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同样,针对大量存在的非法开采凝灰岩现象,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整改后,关停了38个采矿点,查扣非法开采设备200余台,立案查处28件,2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监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该县还着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规划布局,推出适量开采点,规范开采行为,有效促进了凝灰岩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据统计,实施半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案件就有126件,督促处理固体废弃物8.5万余吨,清理非法垃圾堆放点6.3万余平方米,对500余吨危险品作了无害化处理;督促整改非法占用的农耕地8.4万余平方米,补种树木8万余棵、放流鱼苗10万余尾。

  据悉,随着浙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展开,一批时间跨度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共利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也得到妥然解决。

  嵊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嵊州市环保电讯器材厂曾在2002年签订了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环保电讯器材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为366.8万元。但之后,该土地收购程序一直未完成。

  2017年8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时隔15年之后,该宗土地收储程序最终完成。

  2009年,经公开招标,蒋某中标在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实施低产林改造项目。改造过程中,蒋某将造田方案确定范围以外两座山之间的耕地填平,经勘测鉴定,被破坏耕地面积7879平方米,损毁程度为重度。

  2016年3月,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蒋某在十五日内改正擅自破坏耕地行为。但蒋某并未改正。

  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蒋某非法占用、毁坏的耕地未得到及时复垦,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9月,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国土部门会同莼湖镇政府对毁损耕地的复垦进行督促,专门委托规划设计公司对该地块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实施土地平整、表土回铺、渠系道路建设等工程。目前,该耕地已重新恢复原有的生态耕种功能。

  据了解,浙江检察机关目前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国有财产等公共利益保护以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高杰说,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有效地促进了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助于提高公益保护的社会参与度。

  高杰介绍,半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162件回复期届满的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有152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占到93.8%。“较好地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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