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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专家热议第三十三条怎么改

发布时间:2018-01-09 18: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晨赫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晨赫)近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月8日下午,中国控烟协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召开座谈会。公共卫生、临床医学、法律、社会学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进行了讨论,草案第三十三条成为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青斌指出,第三十三条控烟条款存在缺陷。一是没有对烟、酒进行区分,而是在第一款和第四款将两者并列。我国现有的立法对于两者一般也是区分处理的,如《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采取的是绝对禁止的态度,而对于酒类广告,则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烟、酒对于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二是对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缺乏明确的方向性规定,只是简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进行规范。建议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然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三是有关“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仅仅是文字提醒是不够的,应当借鉴各国的控烟经验,明确规定应当有图形警示。四是对于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将让前述的规定失去强制约束力,而仅仅具有指导意义,将难以起到真正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副会长苏志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改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杨功焕指出,人大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需要和WHO《公约》相匹配,履行《公约》是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与之矛盾。公共场所控烟的提法也不科学,控烟包括了多项策略,而在室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等需要严格禁止吸烟。而“草案”显得很空泛,且把控烟策略都交给了地方,这是不合适的。中国占世界人口的1/5,中国控烟做好了,对全球影响巨大。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为了落实宪法关于发展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保护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制定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国家实施人民健康是中国建设战略目标之一,确立了健康中国实施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全民共享,预防为主,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方针,将健康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加以保护。

    与会专家一致建议将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已在中国生效的《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规定的策略,采取立法、宣传、教育、管理等措施,提高公民对吸烟、酗酒危害的认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劝阻公民吸烟、酗酒,减少对国民健康的危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图形警示;有效履行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并将戒烟药品纳入基本医疗目录等有效措施,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烟草对公民健康和社会的危害。定期考核各部门的执行绩效。”

经济部
【责任编辑:产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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