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滚动报道-- >> 热点
APP下载

两部门下发通知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仅限实施社会救助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8-01-03 20: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1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民政部官网今天下午公布了《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知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客观判断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的重要依据,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知要求,坚持依法查询,规范使用。查询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授权。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限用于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程序和内容,通知明确,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在依法取得社会救助家庭委托授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提供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查询内容以及取得查询委托授权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当事人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共有情况、登记时间等登记信息。提供的具体数据内容、反馈方式、时限要求等,可由各地民政、国土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和当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共同协商确定。

    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交换信息。不具备网络交换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采用介质方式,以电子表格形式将信息数据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后按约定方式、约定期限反馈民政部门。

    通知特别要求,民政部门在查询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须取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没有获得委托授权的,民政部门不得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各地民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对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核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核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和泄漏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张曼玉】
相关文章
你可能还喜欢看
热点新闻更多>>
图片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