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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领队国外为救游客被大象踩死 是否“见义勇为”难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26 01:05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帝 曹珂 杜英浩

    曹珂 实习生 杜英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帝

    据媒体报道,12月21日下午,重庆一名旅行社领队何永杰,为救两名游客,在泰国芭提雅某象园被大象踩踏致死。当时,旅行团内的两名游客擅自跑进象园内,为了自拍摸了大象的尾巴,导致大象被激怒后一路追赶游客,领队见状匆忙上前开展营救,救出两人后,自己却被大象用鼻子卷起后重重甩下,随后被踩踏致死。

    12月22日下午,泰国园方表示,事故系有游客大声喧哗导致大象受惊发疯伤人。但此前,多位何永杰旅行团团员证实,事发时肇事大象附近并没有游客。

    泰国警方表示,目前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为被中国游客激怒的,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并已派人赶赴医院探望并照料伤者。

    无论真相究竟怎样,谁又该为领队之死负责?这位领队舍己为人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中国和泰国的法律界人士。

    法律人士:事发泰国,但可适用中国法律赔偿

    大象伤人,乃至造成人员死亡,这样的情况并不常见。面对这样的惨剧,网友们却并不完全归咎于大象。一些网友认为,激怒大象的游客不守规则,应负更大责任。

    那么,被救下的两名中国游客是否又该为何永杰死亡负责?

    带着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他明确表示,如果确认大象因游客而发疯,那么游客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事情是由于游客的过错引起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一部分”。

    他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具备预见此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却依然执意去做,就有过错。“关于这一点,在《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里面都有规定,即使游客没有过错行为,导游因为救援而使其获益,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总则》游客也应该给予相应补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无因管理”。

    此外,作为领队家属,还可以向经营者索要赔偿,旅行社对游客有危险告知与培训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旅行社也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小军认为,目前“大象是否被游客激怒”并未得到证实,会影响对游客责任的判定,“这个问题也要看导游是否有过关于如何与大象进行接触的提示,有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当然,如果最后确定大象并非被游客激怒,而是本身突然做出踩踏行为,那么游客可以认定为无责任,这种情况下就是象园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泰国,不同国家的法律是否会影响各方责任判定,也成为网民热议的重点。梁小军律师表示,因为领队是中国人,所以虽然事故是在泰国发生的,也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来解决赔偿问题,不会因为发生在泰国而情况有所改变。“在泰国和中国都可以提起诉讼。他还特别提醒,如果在泰国提起诉讼,就要使用泰国法律”。

    泰国律师:40万赔偿金或不等于最终赔偿

    对于事件的“主人公”之一——肇事大象,又该如何“追责”?

    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启航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律师助理李小姐,联系到泰国籍律师Jimmy Liu先生(以下简称刘律师),他认为,根据泰国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大象不会受到惩罚,“根据泰国刑法,允许任何人在身边有武器的情况下在必要时杀死动物,来阻止这种(伤害)事件的发生。但是这个事情已经发生过了,事后是不会追究这个动物的责任”。

    但“如果大象拥有者被证实由于疏忽,或者故意使大象伤人或杀人,则拥有者将被按控刑事诉讼”。此外,他表示,“泰国刑法里面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游客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伤亡或者死亡,游客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应该付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刺激大象的人”。

    事件还未结束,更多冷静下来的网友,已经把目光投向了这起事件的后续事宜。

    据媒体报道,泰国警方与死者家属协商,由象园和泰方旅行社共赔付家属40万人民币,家属表示不能接受,而网友也表示“40万就想买一位英雄的命,想的也太好了”。

    对于赔偿金数额问题,李仁玉教授认为,“最新消息是泰国方赔偿了40万,在中国这部分最少也要100万”。

    梁小军律师则认为,要综合各方的责任来确定分别的赔偿责任,同时他表示,赔偿事宜涉及多方,“旅行社应当首先给予领队相应补偿,象园也要根据责任进行相应赔偿。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是劳动合同的关系,可能认定为工伤,其他部分涉及到侵权,经济补偿方面由《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决定”。

    而泰国的刘律师则告诉记者:40万人民币或不是最终的赔偿金额,“因为在泰国,所有的旅游公司在获得执照之前,都是有一笔押金押在旅游局的。所以(本次事件中)政府应该是把(旅游公司)押金里面扣出来,第一时间赔偿给受害者。这是一个惯例的做法,在事情完全定性之前,毕竟也没有人任何人能负责”。但这仅仅是由旅游公司把押金赔偿给受害者,然后再追究责任,“并不是说承认了谁有什么过失”。

    舍身救游客不是见义勇为?

    那么中国领队何永杰舍身护客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呢?

    不少媒体和网友认为何永杰的行为当然应该算是见义勇为。其中,中国日报官方微博以《大象发疯!中国领队见义勇为:为救团员命丧象蹄》对此事作出了报道。头条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新浪视频等媒体在报道时也援引了现场目击者的话:“应该追认领队何永杰为见义勇为的英雄”。相对于媒体的说法,法律界人士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关于何永杰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个问题,李仁玉教授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领队何永杰的行为从法律上很难界定为“见义勇为”,他认为,“见义勇为”是针对违法行为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是面对自然灾害来实施的,“例如在洪水中救人或是阻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领队何永杰认定为‘见义勇为’比较困难,这就涉及到了对‘见义勇为’进行扩大化解释,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讲不好界定”。

    对于该问题,梁小军律师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领队何永杰的做法很多在旅行社职责范围内,不一定是见义勇为。“领队的行为从道德层面上看应该赞许,但是结果是所有人不愿意见到的,见义勇为也应量力而行”。

    长期代理旅游纠纷的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张思律师也对媒体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因此何永杰作为带队的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但在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学副教授孟强看来,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救别人的行为,而据《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可本案中领队是以命换命救的游客,就超出了合同义务范围,就有了见义勇为的性质”。不过对于该领队是否能最终认定为“见义勇为”,仍“不太好说”。

    相对于法学人士的观点,网民观点更为感性。网友fn六爷说,“无论导游应负有什么责任,在危险时刻,敢于冲上去救人,就是见义勇为!不顾安危救人生命就是最大的善行!国家应给予最大的奖赏,以此给众人为榜样”。网友痛苦的兔兔更表示,“见义勇为,不单只是个法律概念,更是一种社会道德典范;不单只关乎亡故者家属能获得多少赔偿,更在于其事迹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示范作用。所以,争执法律上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已无太多意义,因为在公众心中,他已经是了”。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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