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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江歌案:

除了道德谴责,刘鑫或将面临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7-11-16 15:3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婉娇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婉娇

    近日,留日学生江歌被害案引起的法、理、情的讨论继续在舆论场发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专访多名法学界人士,就网友关注的证人问题、赔偿问题作出解读。

    刘鑫是否有权利拒绝出庭?

    当前,舆论对刘鑫的一个重要印象是,她是被江歌母亲发出“泣血的呐喊”炸出来的。如果没有舆论的压力和媒体的作用,刘鑫可能会继续逃避江歌母亲,甚至有可能拒绝出庭作证。那么,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来看,刘鑫有权利拒绝出庭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强表示,刘鑫的确可以拒绝出庭,而且她不符合强制出庭作证的条件,如果她拒绝出庭,也无法强制她出庭。

    李强解释说,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虽然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言词类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当面陈述,由法官和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再由法官确定。但也有传闻证据例外。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没有出庭,此前在侦查期间或者其他条件下,已经做过陈述形成笔录,笔录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刘鑫曾表示她有20天左右接受过警方的询问,已经提供了证言。在刘鑫不出庭的情况下,她的证言可以由检察官或辩方其中一方宣读证言,控辩双方根据书面证言进行辩论,法官确认证言的可信性和真实性。从这个角度来讲,刘鑫不出庭对案件审理没有太大影响。”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进一步分析指出,从目前刘鑫对江母、媒体的陈述来看,证言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自己并不知道江歌在与谁争吵,无法确认陈世峰为凶手。此时此刻,刘鑫是否作为证人出庭,对本案疑犯陈世峰是否定罪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已经到了最低的程度。

    “反之,如果刘鑫在法庭上陈述或证实凶手是陈世峰,则表明其前后陈述中至少有一次是谎言,这个就会大大降低刘鑫作为证人的证言效力。”陈一天说。

    江歌案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江歌母亲能否向刘鑫索赔?

    江歌案尚未审理,案情细节不全面的情况下,刘鑫对江歌之死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没有定论。但法律之于刘鑫,真的无能为力吗?对此,有专家表示,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刘鑫的行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陈一天认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江歌案的刑事诉讼部分必须在日本法院进行,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哪里处理,有赖于江歌母亲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4条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江歌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由日本法院处理,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在国内处理。如果日本的民事赔偿数额较高,则建议在日本完成。刘鑫也很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之一。

    他还指出,我国民法与刑法中都有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刑法中,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若依中国法律,刘鑫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此,江母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刘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以刘鑫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陈一天说。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罗培新也在近日撰文指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法庭审理查明,江歌的确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江歌母亲可以主张两项民事赔偿请求权:其一,对凶手的民事求偿权利。如果陈世峰无力承担赔付责任,刘鑫要给予适当补偿;其二,向刘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此方可抑恶扬善,引导人性回归温暖与善良。”

【责任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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