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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今年将出台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5 18:11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5月1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二批共10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关注。

    据了解,高尔集团是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称,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故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该判决。此前,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和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经审查,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介绍说,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且反映出中国法院正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还同时发布了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在内的其他九个案例。

    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据介绍,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开放政策密切相关,且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国内案件不会遇到的。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纠纷准据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对涉外法官的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刘敬东表示, 2017年,最高法将围绕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做好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健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司法保障机制。具体包括:继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基地的建设,支持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国际海事司法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自贸区以及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的管理,完善智库建设,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推动设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健全完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二是加强涉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对外担保等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外审判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司法保护。着手制定有关船员劳务纠纷问题、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研究海洋污染损失鉴定规程,有效保护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文明。研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解决目前国内水路运输法律适用的困难。

    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诉讼管辖机制。围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制定系列司法解释,改革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促进仲裁公信力提升。推进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维护蓝色国土安全,保障海上丝绸之路畅通。

    四是继续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建设。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高水平、高质量地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并及时总结审理“一带一路”相关案件的经验。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深化院长庭长公开办案机制,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充分发挥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不断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国内时事部编辑)

【责任编辑:赵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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