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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

http://www.cyol.com  2019-03-12 11:44

来源:中青在线 王亦君

  “用心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四级检察院1796位检察长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用500多字、四组数据谈到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保护中作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表示,人民法院坚决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拐卖、性侵害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7万件。依法审理“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恶性案件,对一批杀害伤害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完善“圆桌审判”方式,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严惩“校园贷”犯罪,积极参与防治校园欺凌,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以下简称“未检厅”)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成熟定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有较大差距。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成立后,将加强与其他中央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沟通配合,共同推动国家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彰显我国司法文明和进步。

  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困境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表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9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

  今年春节后,最高检制定下发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检察机关改革五年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其中包括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分级处遇制度等。

  未检厅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湖南涟源13岁男孩捅死同学案、安徽警方破获的“14岁少年被抓叫嚣还能再偷400天”盗窃案等,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这些未成年人如何惩治教育的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却因为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这位负责人表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据介绍,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效果。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依托社工组织,对办案中发现的虞犯或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措施。包括开展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落实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建立保护处分适用的司法化机制,将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与司法处理决定挂钩,在保护中体现强制性教育矫正。针对绝大部分触法少年不易被发现这一情况,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数据交换机制。加强与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等部门联动,构建相应的支持体系。据统计,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等分级措施,98.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积极推动好的经验做法、机制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包括教育处分、保护处分和刑罚在内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重点是完善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制度,推进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实现矫治个别化,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探索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

  最高检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性侵、拐卖、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去年起诉50705人,同比上升6.8%。

  报告中提到了最高检第一号检察建议。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检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问题,持续向教育部发出最高检第一号检察建议,并请省级检察院同步落实。

  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

  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据介绍,检察改革五年规划中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在最高检作出规划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水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者“建库”。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较常见的特点。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十分重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长、面多,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2017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将那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将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游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均纳入到应当加强入职人员审查的领域,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被禁止从事上述行业领域工作。截至今年1月底,共完成对11000余名在职人员的信息筛查,对1000余名新招录人员的信息查询,黑名单信息库已录入3800余人。上海市检察机关也正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此外,浙江慈溪、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也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了类似的信息登记数据库及从业禁止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改革规划为指引,联合教育部等部门对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相关做法进行调研总结,积极推动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堤坝。

  期待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牙齿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计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起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未检厅负责人表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家庭、环境等发生深刻变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小宪法”之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仍然多发高发,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问题较为突出,校园安全、性侵害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仍然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服务管理不到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亟待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要求司法机关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而这都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息息相关。

  希望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总结吸收实践中的一些成熟做法,推动完善社会、司法、学校、家庭等方面保护机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破解未检工作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依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检察机关的角度,一是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处分、保护处分制度,重点是完善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制度,推进收容教养制度司法化,并和刑法等规定有效衔接,形成分级干预体系,供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实现矫治个别化。

  其次要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在法律中规定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重点是推行“一站式”取证制度。

  三是要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作出规定,可以明确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受理公安司法机关转介的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需求,转介给社会专业力量处理,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支持。

  四是要加强对突出问题的规制。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未成年人色情信息泛滥等方面的问题,要予以充分关注,对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置、法律责任等通过修法加以明确和规制,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