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进行时  ->> 正文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两高报告关注正当防卫

“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写进最高检报告

http://www.cyol.com  2019-03-12 11:08

来源:中青在线 王亦君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亦君

    今天上午,最高法报告提到,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今天上午,出现在最高检报告中的这段话,再次让正当防卫这个话题被热议。

    作为知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从“昆山反杀案”发生时,就开始关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

    周光权解释说,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司法实务中出现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

    在他看来,其中既有司法不敢担当的因素,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即“依据何种标准认定反击行为导致了质的过当、强度的过当”这一难题没有厘清有关。

    周光权认为,这些案例之所以会引爆朋友圈,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最终有效维护了法治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表示,司法机关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昆山反杀案”到“福州赵宇案”再到刚刚公布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一系列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都表明公检法系统在执法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中,不光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引导大家,我们在弘扬什么、反对什么、摒弃什么、如果是相反的判决,下次面对不法侵害,很可能就没人愿意出手制止了。”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注意到了最高检去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他表示,这些指导性案例能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第一时间给出权威回应,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

    “特别是‘昆山反杀案’,一时掀起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李宗胜说,正当防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相对比较模糊。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绝对正当防卫?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判定一直有争议。在这个背景下,检察机关发布的包括“昆山反杀案”在内的四个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都极具指导性和实践性,给出了正当防卫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

    “更深一步讲,它极好地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宗胜进一步解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贯穿到立法司法当中,这些指导性案例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去考量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义行为,让善意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恶意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所在。”

    同样身为法律人士,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立法解释。

    正当防卫本质是在得不到公权力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实施的自助或他助行为。

    尚伦生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共三种情况,但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条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尤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

    他解释说,法条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方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隔几个小时打一棍呢?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像这种间隔实施的侵害行为中,间隔如何掌握、如何防卫才算是在必要限度内,实践中争议很大。

    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三方面的规则。

    其一是关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情况”。

    其二是对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也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应该也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人持钝器防卫,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表示,最高检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对于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里赞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这几起案件中,贯彻了新理念,体现了强烈的社会担当,这种社会责任担当和伦理担当在这几个案子结论得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检察机关的新作为。

    里赞希望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件后及时总结经验,适时积极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使立法更好反映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律,对正当防卫有更加科学的表述。

    中青在线北京3月12日电

【责任编辑:杨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