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祖康:制订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不同能力原则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1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朱彩云)“制订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不同能力原则。这些原则不仅要反复说、反复强调,更要体现在制订国际规则全过程之中。”联合国原副秘书长、国际绿色经济协会荣誉主席沙祖康在今天上午举行的2024年服贸会“全球绿色经济发展论坛”上发表了上述观点。
沙祖康解释说,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实现“碳中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和行动,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无论多发达多强大都无法独立完成。“‘世界各国’当然包括所有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排放责任不同,发展水平和能力也有差异。”
“鉴于国际贸易和产业分工不同,国际社会应推动‘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共担’的原则,达成并据此原则建立碳排放责任机制,制订国际气候贸易规则。”沙祖康提到,气候贸易碳边境调节机制就是典型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机制”,“这样的原则、机制和规则才符合气候公正转型的要求,才能更有效的激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共同减排,实现气候目标与国际贸易的可持续繁荣。”
在沙祖康看来,气候贸易碳关税向世界传递了一个信息:气候和环境问题与经济贸易越来越密不可分,以绿色低碳水平为特征的绿色竞争力,正在重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国际贸易规则。
今年以来,我国围绕“碳排放管理”与“国际贸易”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到《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多次强调要“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互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所谓‘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一定是公平、公正、合理的规则,并由各方共同参与制订或各方可以接受的规则。”沙祖康肯定了中国政府在推进“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融合发展方面的有效探索。他认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与碳足迹体系建设,推动高碳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绿色低碳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是应对气候贸易的重要举措,也将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