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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AI摘要,陷连环侵权争议

作者:徐慧瑶 来源:长安街知事2026年09月09日

人工智能(AI)大模型正在接管各类网络平台产品的搜索框。

如今,用户在搜索框内输入问题,点击搜索,页面最上方往往先出现一段由AI生成的摘要,并附上若干链接……这已成为许多用户熟悉的搜索体验。不只是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平台的搜索功能,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也不再只是给出内容链接,而是以AI摘要的方式直接告诉用户“答案”。

看似权威、连贯的AI摘要,有时并非事实。当错误信息指向具体的人和企业时,就可能演变为现实中的名誉受损和商业损失……曾被百度搜索AI摘要在一年多之前造谣的黄贵耕等人,正在等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子虚乌有的

“罪名”

2025年5月,北京律师黄贵耕收到案件委托人发来的四张截图。截图内容,是以黄贵耕律师为关键词检索后生成的百度AI检索结果,AI错误归结全网信息后显示,“黄贵耕律师”涉及伪造公司印章案、保证期间审查案和威胁法官案。黄贵耕告诉北京日报记者,这位委托人的妻子为核实其背景,通过百度查询黄贵耕的资料,看到AI生成的虚假负面摘要后,对黄贵耕的执业品行产生极大疑虑,双方之间一度爆发信任危机。

谣言来自何处?黄贵耕发现,所谓“威胁法官”,实为人民法院报报道的一起发生在四川成都的案件,新闻中被匿名处理的“律师黄某”因恐吓法官被罚款3万元,百度AI将“黄某”直接替换成了“黄贵耕”;“伪造公司印章”同样来自另一起案件的报道,涉案的法律顾问黄某被张冠李戴到黄贵耕的名下。

“真假混杂、细节翔实,细致到让看到的人不得不相信。”时隔一年,在近期一场有关AI侵权问题的研讨会上,黄贵耕依然如此感叹。

2025年,黄贵耕起诉百度索赔百万元。黄贵耕介绍,直至起诉立案后,百度AI搜索依然持续生成错误的内容。

2026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百度方面答辩称,AI幻觉是产品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阶段性问题,百度提供中立技术服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对此,黄贵耕并不认同。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

类似情况也落到企业头上。江西一家酒厂的老板舒先生,日常习惯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品牌。今年3月,他发现品牌名的关联搜索词中出现“某某酒为什么被禁”。点进去,AI摘要随即给出长篇大论,列举了数条该酒“被禁”理由。舒先生投诉后,百度客服较快做了处理。舒先生考虑再三,拒绝记者将其酒厂的名字公开,理由是担心搜索引擎再次抓取到相关的信息,生成和品牌本身无关的内容。

AI“闯祸”并非新鲜事,在黄贵耕看来,百度搜索AI摘要将莫须有的罪名直接安插到具体个人名下,编造出虚假的涉案件信息,这类行为和普通AI幻觉存在本质区别。“凭空捏造罪名、绑定特定自然人,已经属于性质更为严重的信息侵害。”黄贵耕表示。

AI摘要为何会出这么大的错?在技术人员看来,平台的核验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互联网行业从事技术工作20多年的谢先生介绍,有多种降低AI幻觉发生概率的方法。谢先生提到,百度在自己对系统的说明中提到,在增强搜索以后,大模型会对候选信息的相关性、实时性、权威性、安全性、重复性及低质内容等进行多维度筛选。

“但从已发生的案例看,这道关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谢先生认为,如果系统确实对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性和权威性审核,那么涉及高度敏感的内容,理论上应当触发进一步核验,可以由人工完成核验,也可以由另一个AI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完成。

同类判决

认定百度构成侵权

在江苏南京,一起同类纠纷已有了生效判决。2024年9月,江苏南京执业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的姓名、职务时发现,百度AI智能回答生成了“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内容,并配有他身着律师袍的照片。李小亮发函、多渠道投诉后,错误内容未被彻底清除,他随后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删除不实信息、道歉并索赔。

被告百度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认为AI搜索词结果与原告输入提示词高度相关,该时间点系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技术有限。由于技术局限性,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具有极强的偶然性。

李小亮反复投诉后,发现相关内容依然存在。开庭前,双方确认,李小亮的错误信息已经被删除。目前,记者通过百度搜索李小亮,也已经不再显示AI摘要。

南京市江北法院一审认为,“AI智能回答”的侵权内容,系百度通过AI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明确指向李小亮本人,包含“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等明显贬损性词汇,客观上降低了其社会评价,百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名誉侵权。因李小亮未能举证具体损失和精神损害,法院未支持其赔偿诉求,判令百度出具书面道歉信。

百度不服上诉。百度认为,“AI智能回答”无法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缺乏控制力。2026年3月,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避风港”原则

并非赋予平台全盘免责

此前,关于AI大模型侵权责任问题的核心争议之一,就是“避风港”原则能否适用。通常所称“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侵权内容可以获得相应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其核心之一,是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代理一起AI摘要侵权案的律师不认为生成式AI大模型能够当然援引“避风港”原则。“在生成式AI场景中,用户输入一个问题,就像按下电视电源键,内容由电视直接呈现,如果内容出错并造成损害,就不能以‘这是AI的问题’‘我是平台,内容与我无关’来推脱。”该律师表示。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认定,引入“避风港”原则。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无法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进行逐一预测、审查和拦截……当人工智能因自身幻觉或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后,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则应当、也有条件采取必要措施。

至此,AI大模型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已有司法层面的回应。

但搜索场景中的AI摘要具有一定特殊性,它并非一种独立的大模型产品,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搜索场景中的一种内容生成和呈现方式。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新华看来,与一般的聊天式生成场景相比,搜索引擎中的AI摘要在应用场景、内容呈现方式以及用户的认知和信赖基础上存在一定差异。

付新华认为,由于用户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和事实查找工具,当生成式AI直接嵌入搜索结果,并以概括、总结或者直接答案的形式呈现信息时,用户可能更容易将其作为事实信息加以接受。“错误内容以事实性信息的形式呈现时,可能具有更强的误导性。”付新华表示,基于此,平台应当承担与其生成控制能力以及用户合理信赖程度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平台责任标准

应随技术成熟度同步提高

付新华对记者表示,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在原则上认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参照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并非赋予平台不受条件限制的免责。“在我看来,用户对搜索引擎事实查找功能形成的合理信赖,也应当成为判断平台注意义务的重要场景因素。”付新华告诉记者,平台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其义务程度,仍需结合各类因素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也持类似观点。“随着技术能力提高和司法经验积累,责任判断更加精细,即不能因为结果由算法自动生成就当然免责,而要考察平台是否已经知道侵权、是否具有技术上的控制能力、是否能够以合理成本采取必要措施。”张凌寒告诉记者,法律应当允许技术有一个学习、纠错和形成治理能力的过程,但责任标准也应当与技术成熟度、风险可预见性和实际控制能力同步提高。

“起诉百度公司并非要向AI宣战。”黄贵耕在此前的研讨会上还表示,自己始终认可并珍惜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价值,去起诉百度,也绝不意味着他对人工智能技术整体持否定态度。他希望,产品提供者承担起监管责任,让AI回归便民利民的本质。

【责任编辑:朱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