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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地方商务局“纠错书”有无强制力
2004年05月18日 13:40:14

  本报讯(记者崔丽)  刚刚输了官司的国家商务部,日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来,6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商务部对其“下属”北京市商务局(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的一份“纠错书”。可如今,“错”不但没纠成,商务部反被其此次行政行为涉及的利益方北京二商集团告上法庭。 

  从法院的一审结果看,出面纠别人之错的商务部却错了---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显然,商务部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因为,在他们看来,北京市商务局此次行政行为的错误在于,错误地适用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中外投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而这两部法规的制定者,正是商务部。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从商务部发出“纠错书”到法院一审判决商务部败诉,时隔约一年,北京市商务局并没有执行其上级部门的这一命令。 

  对于此案,人们更加关注的是,法规的解释权在法院还是在这部法规的制定者?商务部对地方商务局的“纠错书”有没有强制力? 

  商务部此次纠错所针对的事件是持续了约10年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纠纷”。纠纷中,原本3个合作方中的香港嘉利来公司从世贸中心工程中出局,直接原因是北京市商务局的一纸批复。商务局如此批复的依据是北京市工商局的一纸手写便函,便函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 

  但香港嘉利来公司却大呼冤枉。该公司称,从1994年合作开始到1995年,他们通过广东两家公司向合作公司汇款、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先后出资共折合美元1225万。该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 

  之后,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商务部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出了撤销原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商务部认为,嘉利来公司存在部分出资币种不符的情况,属于“履约瑕疵”,而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然而,时至今日,北京市商务局并没有按照商务部的决定,恢复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目前,此案进入北京市高院二审。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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