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崔丽)
在商务部因纠正下属行政行为而一审败诉一案中一直保持低调的原告北京市二商集团,今天召开情况说明会。其律师姚允升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对于商务部对北京商务局“纠错书”有无强制力的问题,姚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法》中相关规定都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他说,二商集团认为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被执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
首先,北京商务局如果执行商务部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只会引发一连串的诉讼,会造成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害,故应在诉讼中暂停执行。
其次,商务部的这个行政复议决定本身是错的,如果当时执行了此复议决定,恢复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那之后的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还得将嘉利来清理出去。“这种错的东西再去执行,是自己给自己添乱,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提出挑战”。
姚律师透露,2002年底至2003年8月初,在原外经贸部条法司主持下,该案一直处于案外和解状态,但因在和解条件方面有分歧,最终未达成和解。“复议决定未被执行是源于和解,看来,不执行是对了。”姚律师说。
会上,有记者提问,假如有人认为法院对某案件的终审判决是错误的,那是不是也可以不执行?对此,姚律师没有正面回答。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据悉,为督促商务部这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国务院曾连发几道令牌。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51号”函件,要求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现为北京市商务局)和有关方面,限期依法做好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2003年8月14日,商务部下发特急通知,明确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立即执行67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商务部。
但据了解,北京市商务局至今未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此案提出了行政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大问题: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纠错”,有无强制力、如何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说,《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即指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然,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目前法律上的确缺少一个启动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渠道。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