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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谜局 
2004年05月18日 13:40:14

记者 崔丽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毗邻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按照构想,这里将建起一座总面积23万平方米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大厦,集写字楼、公寓、商场为一体。

  但10年过去了,这座气势雄伟的大厦仍静静地矗立在设计蓝图上,在京城这一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至今仍是一个大坑。

  三方联手打造世贸中心

  1994年,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 后更名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集团” 、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香港嘉利来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利来”)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按照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

  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职责进行如下约定:由二商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负责缴纳及筹措。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从1994年至1995年,香港嘉利来先后出资共折合美元1225万。

  1996年9月,经香港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然而,这些巨额资金很快用完。恰在此时,即1997年下半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

  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香港嘉利来出局

  其后,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5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一切似乎在平静中度过。 

  时间转眼到了2001年。8月23日,香港嘉利来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香港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接下来,原先的3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 

  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香港嘉利来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 

  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原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26日,二商集团向原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27日,原北京市外经委作出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28日,原北京市外经委向新公司颁发了批准证书。 

  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商务部卷入行政官司

  香港嘉利来认为,原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0月24日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2年7月2日,原外经贸部作出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原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 

  19日,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外经贸部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同年9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其时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地前来旁听。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6日,商务部针锋相对,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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