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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股权幕后接盘人 
2004年05月18日 13:40:14

记者 徐友龙

  一个让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商务部出来主持公道未果、商务部行政复议却被法院一审判败的股权争夺案,表面上是有关部门使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国有资产,而实际上,国有资产没有任何的变化,变化的是一份原本属于合法商人现价6亿元的合法权益,被转批给了一个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极大操控能力、仅在金融领域就诈骗达40多亿的白领黑势力。

  “领走我的孩子再卖给我!”

  根据中国商务部2002年7月完成的调查显示:1994年9月,香港嘉利来集团和中方北京市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产公司专门为一个房地产项目(嘉利来世贸中心)成立了一个中外合作公司,外方负责缴纳注册资本和筹借建设资金,占股权60%,中方负责建设用地拆迁报建等等工作,占股权为40%。该项目一期总投资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合作公司在1995年3月30日取得法定营业执照。

  随后,1994年至1996年,外方香港嘉利来开始履行出资义务,中方则开始履行拆迁和报建等义务,香港嘉利来累计投入资金达4亿人民币,其中折合1225万美元属于注册资本(规定值为1200万美元),其余3500万美元向大宇公司的借款属于帮助合作公司借款,据查,这些钱也确实都用于了大家期望共同获利的基建项目上了,包括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2.6亿元,向合作中方二商集团支付“补偿金,拆迁费”等等,入资过程也均做了法定的验资证明。与此同时,经香港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又在1996年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用于后续开发。

  4亿元用完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力再继续履行其原承诺的贷款义务。合作公司从其他途径筹措资金也一时无法解决,合作项目在1997年11月停工。

  客观公正地看,这是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难题,金融危机更是不可抗拒之力,双方应该客观从容面对,寻求解决方案才是。

  遗憾的是,从1998年底到2001年,一晃就是近3年,此间合作三方就工程的资金到位和复工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和讨论,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从2000年开始,北京地产形势好转,呈现在记者眼前的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商圈黄金地段的马路边、对面分别是昆仑饭店、燕沙商城、希尔顿饭店以及建设中的未来外国使馆区的“嘉利来世贸中心”。这块地炙手可热,光这块土地经评估市值达10.1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嘉利来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01年10月2日,一个不知情的项目炒卖者向嘉利来集团新任董事长穆军发来一份推荐出售项目股权的传真。穆军感到震惊且痛心疾首,他根本无法相信这是真的,因为所出售的股权不是别的,正是原本属于香港嘉利来在“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的60%股权,而香港嘉利来从不知情。在对方发来的传真上,合作公司的名称被改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三方作了更改,而香港嘉利来的股权却被北京市外经委宣布剥夺了。自己已经投资4亿元的项目股权,在毫不知晓、从没“审问”、没有“判决书”的情况下突然发现已经被“就地枪决”,这份辛酸穆军认为任何一个商人都是无法忍受的:“就好像是自己的亲生儿女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抢夺走了,又被人领来要卖给自己!”
  
  三步走剥夺股权

  这一切的发生极为唐突,记者近月来收集的各方案情文字材料及证据复印件堆积已高达半米,仔细地看完这些,案情其实并不复杂,香港嘉利来的股权剥夺案,至今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通过公权力剥夺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和权益。据香港嘉利来负责人事后的回忆,主要合作方北京二商集团与嘉利来的“同床异梦”应该是在2000年项目价值攀升之际开始的,因为那时候已经出现了潜在的“第三者”。记者辗转获得的2000年9月28日嘉利来法人代表在香港警署的口供词显示,其在2000年9月先后数次受到黑社会人员的威胁,对方要求其低价出售投资在北京的房地产项目权益,在香港警方及时介入后平息。

  2001年9月27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北京市商务局)作出了627号文件--《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以“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认缴的注册资本经北京市工商局查实不符合有关规定(嘉利来注册资金中部分以人民币注入,不合规范。)”,进而上升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同意二商集团单方面寻求合作伙伴,并同意合作公司的合作方进行变更。而罢免香港嘉利来股东地位必需的“法定”程序,从请示报告到重组申请,到新的合作协议,再到新的合同章程,再到北京市外经贸委的批文等等,是从2001年9月25日至27日,仅仅三天之内完成的;第四天,也就是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下发出新公司的《批准证书》;第5天休息;第6天,北京市工商局为新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至此,已融资4亿元的合作外方香港嘉利来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高速地由香港美邦“依法”代替。

  第二阶段是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共进行四次依法纠正,但北京市商务局拒绝执行。在香港嘉利来发觉自己股权被剥夺后,在2001年10月向国家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商务部于一年后的2002年7月2日作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北京商务局“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正确”,要求依法撤销其726号批复,恢复香港嘉利来的股权地位,并指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15天很快过去,北京商务局既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年以后,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7月29日发出“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要求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商务局和有关方面限期依法做好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此后,国家商务部在2003年8月14日向北京商务局发出“特急”的《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并于9月15日前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但未被执行。

  国家商务部又于2003年12月12日发出“机密·特急”文件--再次责令北京市商务局立即执行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于12月25日前报商务部。然而至今仍是一纸“空文”。

  第三阶段是就在国家商务部《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由商务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一审败诉。

  此案一直处在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下,一审第一次开庭就有200多名省部级官员旁听,尤其在2003年、2004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的呼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4位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等领导的批示,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李至伦也曾亲自召见嘉利来董事长穆军了解案情……商务部的一审败诉,舆论一片哗然。

  2004年1月6日,国家商务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指出,由于北京市二中院所作的不是终审,所以,一审判决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家商务部向下级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今仍然是有效的。“但由于有关部门拒不执行,我们的股权现在只有在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纸上看得到。”嘉利来董事长穆军无奈地对记者说。2004年1月20日,嘉利来就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刊截稿,仍然没有消息。

  公权行使“撇足”

  比如法律程序上,在香港嘉利来给监察部的申诉材料中就提及,批准一个合资企业也需要40天,而在此案中,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三天内(2001年9月25日至9月27日)就合作批准了二商集团申请的单方面更换合作方,北京市外经委(现商务局)外资处所依据的竟然是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工作人员不合国家公文规范、以在白纸上加盖该处公章的手写便条向其出具的书证。

  更不可思议的是,北京市商务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批复》,还是在二商集团向其出具主要包含“被担保人因核准该申请,致使被担保人(北京商务局)招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或因涉及司法程序而产生任何数额的经济损失,担保人(北京二商集团)将无条件承担应付额之全额”等内容的《担保书》条件下作出的。极为可笑,我国《行政诉讼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教授指出,企业就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出具担保书,极为少见,不符合法律。

  比如理由上,北京市两个部门同意和主张更换合作伙伴的理由是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实际上,嘉利来对合作公司的出资到1995年即全部到位,累计投资4亿元人民币,达到了房产开发的“五证齐全”,并连续5年通过了工商局和外经委的联合年检。6年后,证明嘉利来公司几次注入资金的三份《验资报告》突然在同一天被撤销,而且是原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单方面作出的,完全于法无据。嘉利来方面称其有证据显示会计事务所在作出所谓的“撤销验资报告声明”前受到有关部门的压力。

  再比如在股权被替代后的股权倒卖过程中,嘉利来也发现了其中疑点。北京市外经委2001年9月批复的合作方更换后,原嘉利来的60%股权为香港美邦集团所“继承”,而2001年6月才开设帐户的香港美邦获得嘉利来股份的当天,就开始在香港转卖这份权益了。此后一直到国家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几天后,美邦所获的股权全部作价人民币1.66亿元出售给香港的两家投资公司--建辉集团和九九集团。而且更引起嘉利来怀疑的是,美邦出售的股份作价是1.66亿元,但后面两家公司汇给美邦的却是2亿元,对于这3400万元的多余,香港嘉利来怀疑可能是腐败的温床。

  如此等等,关于此案在法律问题上的“撇足”之处,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分别数次召集了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袁曙宏教授、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程德均研究员等中国最权威的一批法学专家进行过论证。在论证会上,法学专家们普遍认为,这是一起“政府部门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件”。而应松年则更明确地建议:“此案法律上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不要将精力仅仅放在法律问题的研究上,这一切要找纪检、监察机关、找检察院来解决。”随着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公司在2004年1月的不服上诉,此案还将继续下去,各方都在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国洪起才是受益人

  在“嘉利来世贸中心案”中,北京二商集团和香港嘉利来无疑都成了案件的主角,如果说嘉利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成为主角,那么,作为合作公司股权变换的策划者和申请者的北京二商集团,俨然是因为其坚持并一步步促成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批转”给别人而成为最关键的角色。为了完成这样的目的,北京二商集团最后不惜将国家部委--商务部告上了法院,人们不禁要问,合作公司的股权更换,谁是最后的受益者?是二商集团吗?

   答案却是否定的。可以从合作公司先后不同的股权组成上窥见。在原合作公司,中方北京二商集团和北京恒业房产公司分别占股权的32%和8%;香港嘉利来占60%。股权更换后,加上此后的变化,其权益组成分别是二商集团占32%,并且其32%的股权被固定为2万平方米的可出售面积。所以,实际上无论跟谁合作,二商集团的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变化。

  而北京恒业房产公司原本的8%股权则在北京市外经委同意更换股东的前三天,以200万元的折合价委托二商集团处置,二商集团以原价200万元将其转让给新的合作方--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部分的市值约8000万元。

  最大的股份--原本香港嘉利来公司所有的60%的股权,更换股权后由香港美邦继承,其投入是1.06亿元,如上文所提及的,美邦公司最后以1.66亿元的价格转给了香港建辉集团和九九集团,即使不计后者多给的3400万元,美邦也在这个转卖过程中轻松地赚了6000万元。但按照市值计算,60%的股权价值是6亿元,也就是说,最后的接收者、也即最大的受益就是香港建辉集团和香港九九投资公司,如果得到认可,这两个公司将在这次股权更换中获得4亿元的差价。

  显然,尽管北京二商集团为了更换股权四处奔走,但其国有资产没有因此而有任何的增长,最大的受益者却是香港的三家私人公司--香港美邦集团、香港建辉集团和九九投资公司。

    而此案最惊人的内幕,是这三家受益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点,都与北京的问题富豪国洪起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查阅香港公司注册处,首先可以发现,以上三个公司的注册地址完全相同,而且,美邦集团的现任董事从2002年7月开始和九九投资公司的现任董事同样是北京居民国洪起、国洪新(国洪起弟)和陈天锴三人,而建辉集团的董事则是陈天锴和王晓燕。从陈天锴在香港注册的9家公司中,国洪起在其中的6家担任董事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建辉集团,也与国洪起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由此可见,持续近3年的“嘉利来世贸中心案”,最大的实际受益人正是国洪起等人。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使用公权力在此案中作出疑点众多的系列行政行为,而且拒不执行国家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但他们最终维护的竟然不是一个“合法商人”--而是在国内涉嫌金融诈骗40多亿元的“白领黑势力”幕后指使者--国洪起。

来源:《观察与思考》2004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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