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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地段十年纠纷案回顾
2004年05月18日 13:40:14

  1994年9月19日,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即二商集团的前身)、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即现星河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至3号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毗临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   

    该项目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恒业公司、嘉利来公司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和60%的权益。   

  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位于北京市著名的亮马河涉外商圈的中心,地理位置极佳。项目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拟建成集写字楼、公寓、商场为一体的综合大型建筑,其前景十分看好。2000年,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当时的可成交价值逾人民币10亿元。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亿元,用于合作公司规划、报批、设计、拆迁补偿等前期开发费用。后经香港嘉利来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谈判,促使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于1996年9月23日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总额为2.35亿美元,其中施工前贷款3500万美元,施工贷款2亿美元。   

  该项目工程启动后,嘉利来公司1225万美元的现金注册资本及合作公司筹集的3500万美元贷款很快用尽。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合作方韩国大宇公司后续资金不能到位,合作项目于1997年11月停工。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   

  2001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嘉利来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声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2001年9月25日、26日,二商集团两次以《请示》的方式致函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称该局未收到嘉利来公司的任何验证材料,要求取消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并批准其单方寻找的新伙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该《批复》将合作公司的合作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安华公司和美邦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向新合作公司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便向已经更换了股东并已更名的合作企业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此行政批复,导致香港嘉利来公司竟然从合作公司中出局,投入的一亿多元人民币的资本金以及为合作公司筹措来的3500美元和因此而产生的高达4亿元人民币的增值股权化为乌有。   

  事件发生后,香港嘉利来于2001年10月25日,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627号《批复》。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原外经贸部的决定,而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还于2002年7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政复议。   

  至此,作为中央政府部门的外经贸部,因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   

  此案于2002年9月27日最后一次开庭,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之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宣布判决。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之后,突然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国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初审裁决,宣布国家商务部败诉   

  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已于2004年1月6日,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外经贸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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