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本报刊出《商务部败诉案件透视》的文章后,一些读者打来电话或来信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和不解:
嘉利来公司的巨额股权为何落在他人头上?为什么这么快就能实现这样一个大型中外合作公司的股权变更?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为何能够一路过关等等。
并非真正投资开发,而是转手炒卖利润,这个公司比合作6年的伙伴更重要
包括北京市工商局在内的多家政府机构联合年检连续6年通过了对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法存在的年检确认,北京二商集团等合作方也认可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出资行为,并向香港嘉利来公司签发了“股东出资证明书”,所有出资又都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且香港嘉利来公司说“自己从来没有表示出不继续合作的愿望”。但香港嘉利来公司还是出局了。
接手的下家也来自香港。通过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外经贸委(现北京商务局)个别人的高效率审查申请,在5天的时间里完成批复同意更换的新股东叫“香港美邦公司”。该公司在拿到了原属香港嘉利来公司的权益之后,随即便进行转卖,并询问香港嘉利来公司是否有买的愿望。
在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于2002年7月2日以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北京外经贸委“同意股东变更”的627号批复后,香港美邦公司的转卖行为依然在继续,2002年7月29日完成了转卖签约。据悉,这一炒卖行为涉及金额16000万人民币,仅账面上反映的利润就有6000万元。
从过程看,这种股权转换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项目的开发,更不是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因为国企的代表、北京二商集团在股权转换后,其在合作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分毫未增。因此,人们自然要问,股权转换意欲何为?
一连串非正常的询问、“最后通牒”、账目查封
2001年8月23日,一张北京市工商局某分局的“询问通知书”上面写道:“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乙方××、丙方××):为调查了解你公司经营问题,请你于2001年8月30日9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询问。携带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2.2000年度年检材料、2000年12月30日财务报表;3.行政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最后的署名是:“本局联系人:傅先明杨某(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可就在这份“询问通知书”签发的当日上午,作为北京工商局企监处工作人员的傅先明、杨某便来到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说是“例行检查”,并拿走了公司的财务章、法人章和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的银行对账单。
“询问通知书”上载明的“8月30日9时”让合作公司接受询问,但在出通知的第二天,一张空白纸上打印了一份“限期出资通知书”,通知书的第一段写明“经查:你公司丙方,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显然,在没接受询问的时候,这里已经有了结论。接下来又写道:“限你公司丙方香港嘉利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丙方香港嘉利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限你公司丙方香港嘉利来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自通知签发之日起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同样,这张非公文纸上盖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时间是2001年8月24日。
9月13日下午,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包括财务部在内的大门被贴上封条。贴封条的是北京市工商局的傅先明。他是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凭证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这一工作的。
9月19日,同样是一张白纸上打印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函:“关于确认《限期出资通知书》限期届满的函”,上面写道,2001年9月24日,“如未向我局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和/或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出资证明,视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工商局的“届满”日期时,北京市工商局只是在9月19日这份“函”的空白处有几行手写的字“截至2001年9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作为文件,同一天还出了一份报送“市外经贸委外资处”的同样内容的公函,只是内容手写,印章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处”。
有了这张便函,原北京外经贸委批准了更换股东的申请。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