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法庭上的当事双方尤为引人注目:原告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二商集团),被告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简称外经贸部)。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悉,这是外经贸部有史以来首次受到违法行政的诉讼而出现在被告席上。
开庭这一天,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地前来旁听。这一切,更使得这起行政案件笼罩着某种非同寻常的味道。
事实上,真正的博弈是在落坐于被告席上的第三人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利来公司)和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简称北京外经委)以及北京市工商局之间进行的。
世贸中心,吞金无底洞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毗临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在这片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一座被称为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的工程项目目前限于停顿状态,只有坚硬的钢筋,记录着这个未完工大厦曾经的豪气与胆识,也见证了一段合作各方因注册资金引发的是是非非。
事情的缘起要追溯到8年前。1994年9月19日,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现在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性质,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金钱是垒起大厦的第一要素。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
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职责进行如下约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从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司。
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
1996年9月,经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1995年4月,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同年11月,由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
百事待举的工程如同吞金无底洞,这些巨额资金很快用完。雪上加霜的是,恰在此时,即1997年下半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然而,嘉利来公司没有想到,一场更大的危机在等待着他们。
4亿元投入化为乌有?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一切似乎在平静中度过。
时间转眼到了2001年。8月23日,嘉利来公司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香港嘉利来公司的麻烦随后接踵而至,形势急转直下--
8月27日至29日,短短三天内,原先的三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
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9月27日,北京市外经委作出〖2001〗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邦公司)。这份批复意味着香港嘉利来被合作公司排斥出局。
随后,9月28日北京市外经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嘉利来有关人士说,就这样,从2001年8月23日至9月27日,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这样一纸批复让嘉利来6年来辛苦投入的近4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化为乌有。
中央与地方裁判不一,听谁的?
香港嘉利来公司认为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1年10月24日,嘉利来公司向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10月25日,外经贸部受理该案。2002年7月2日,外经贸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
7月19日,以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外经贸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由此,这起以二商集团为原告的诉讼案,事实上挑明了是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外经委和国家外经贸部政府部门之间,在认定世贸大厦合作项目股权纠纷进行政策裁判时产生了分歧和矛盾。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究竟是谁认定事实不清?
这一切变故的直接导火索在于,北京外经委以北京市工商局一纸手写便函即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外经贸部认为,嘉利来公司以6500万人民币出资,在投资币种方面属于违规行为。但这6500万元人民币被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且在该笔资金投入后长达6年之久时间内,中方当事人及北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未就此提出异议。现在政府主管部门以嘉利来公司未出具6500万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为由,视其为未出资,并采取行政手段取消嘉利来公司的股东资格,属于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定性不妥。
外经贸部的结论是,这种做法对嘉利来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有失诚信,违反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嘉利来公司称,6500万人民币的出资违反规定,但对合作公司而言,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属于根本性违约。而且以人民币出资形式,中方是一直知情的,还对资金落实到位提供帮助。
同时,外经贸部指出,北京外经委未经司法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在《批复》中默认北京二商集团为守约方,视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对事实有失查证。
焦点二:究竟是谁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两个政府机构更是各执一辞。
北京市外经委作出627号批复依据的法律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中外投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规定,认为香港嘉利来公司根本未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义务。
对此,外经贸部则认为,考虑到香港嘉利来公司当年确实“真金白银”地投入到了合作公司累计1200万美元,没有发生抽逃注册资本金的现象,合作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已合法运营多年,并且合作公司开发建设的世贸大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外销预售许可证”等实际情况,尽管其出资中含有部分人民币,但这只是部分出资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约瑕疵,不属于上述两项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情形,不应导致被取消股东资格的后果,因此不能更换合作方,北京外经委适用法律不当。
焦点三:验资报告是否可撤销?
北京华威、培正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1996年正式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三天之内又蹊跷地分别被撤销,成为本案的关键因素。
外经贸部认为,《验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受他人之委托,依法、依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认证的结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事隔6年,原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关联机构未经相关股东和合作公司申请,自发单方面撤销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于法无据。因此,外经贸部对三个撤销原验资机构报告的决定不予采信。
而二商集团却认为外经贸部的这一解释,是“纠缠于《验资报告》的法律效力,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嘉利来有关人士对北京外经委的态度质疑说,法律效力难道不是认定一切事实的基础吗?何谈“纠缠?”嘉利来公司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没有关于撤销《验资报告》的法律规定,因而,任何机构或单位作出任何撤销《验资报告》的决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验资报告》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证明力;企业登记机关如发现《验资报告》,不实的,有权不予认可该《验资报告》并可以要求该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重新验资;因《验资报告》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验资机构承担。而且,即使撤销了《验资报告》,也不能抹杀嘉利来公司出资到位的事实。
在华外商拭目以待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诉讼各方都确认了这样一份不同寻常的证据,即:在北京外经委做出变更股东批复前,申请变更的二商集团曾向北京外经委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其中规定:如因担保人向被担保人提交不实文件、事实及未履行申请权力/权利主张所必需的法律与行政程序,以及被担保人因核准该申请,致使被担保人招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和/或因涉及司法程序,而产生任何数额的经济损失(或称支出行为),担保人将无条件承担被担保人应支付的应付款之全额。
嘉利来公司庭后指责说,这不是“拿钱买章”吗?并认为这可能也是北京外经委迟至今日不肯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外经贸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0年之后,世贸中心这一项目大幅升值,评估机构初评该项目成交价为10亿人民币。然而由于合作各方纷争不断,却使该工程陷于停顿状态。
耐人寻味的是,新进入合作公司的外方香港美邦集团,在外经贸部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取消其合作公司股东身份后,又于近期将刚刚到手的世贸大厦项目炒卖,并获利不菲。这一切使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此案目前正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引人关注的是,在处理这一项目引发的纠纷中,北京市有关方面和国家外经贸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双方针锋相对,相互指责。这不由得令人发问,是作为裁判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标准发生了问题?还是裁判者本身受到利益趋使而使裁判产生偏差,而导致不公平竞争?这或许正是此案给人们留下无尽思索空间之所在。
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如何公正合理保护中外投资各方利益,如何做到法制统一,此案所透视出的一切表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正经受考验。
据悉,这起京城“黄金”地段商厦股权纠纷案,引起海外舆论和在华外商的普遍关注。英国路透社等媒体以此案作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世贸组织后而有所进步”的一个坐标。
来源:新财经(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