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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4日 星期

多项税收优惠鼓励再就业

   中国青年报北京1月13日电(记者严桦)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介绍,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郝昭成说,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国税总局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3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郝昭成说,鼓励和扶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如果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到30%,按规定每吸纳1%,免税2%。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零售业企业。但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其他政策都可以享受。

   二是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对现有企业还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和加工型企业。

   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就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

   郝昭成强调,国税局其他一些已经执行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不能累加执行。

   (《中国青年报》20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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