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商贸型企业放宽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即以往必须与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3年劳动合同,企业才能享受3年优惠政策,现在只需签订1年劳动合同,企业就能享受1年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以享受“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这3类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已有255家企业为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启大门,因而被本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已为这3类人员提供就业岗位6200多个。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中,新开办的服务(商贸)型企业有151家,占总数近6成。
原载新闻晨报 转自新华网
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