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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就业和再就业的服务补贴怎样领?
2003年09月05日 13:43:02

  近日,昆明市有关部门下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连日来,昆明日报连续接到一些读者咨询就业服务、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补贴的具体规定。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

  就业服务、再就业培训只能享受一次

  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劳务交流入场门票每人每次5元;求职登记费每人每次10元;信息查寻和再就业指导服务费每人每次15元;介绍就业成功费每人每次70元。申报程序为:劳务交流入场门票凭《劳务交流会下岗失业人员入场登记名册》,求职登记凭《求职登记名册》,信息查询、再就业指导凭《信息查询、再就业指导名册》,介绍成功凭《下岗失业人员录用花名册》,由定点机构介绍填写《昆明市再就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

  凡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失业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享受一次再就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开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采取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求,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重点抓好创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将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补贴标准为: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经费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培训经费按照每人500元标准补贴。培训后再就业人数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照实际再就业人数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达到30%(含30%)以上,不足50%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达不到30%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费,按照合格的实际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机构完成教学计划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考核鉴定,凭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证》、《失业证》、《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推荐再就业的人员(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再就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再就业办审批。

  劳动事务代理费每月补贴15元

  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补贴标准为: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补贴5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每人每月补贴10元。申领程序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档案管理,凭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表、档案管理名册、《昆明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申报审批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凭代理协议复印件、名册、《昆明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补贴申报审批表》,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批。

  公益性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和出中心后未就业的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00元确定。补贴实行先拨后补、按季补贴的办法。相关人员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名册及相关有效证件申请岗位补贴。(李少春)  

    (《中国青年报》20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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