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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3月11日 星期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徐虹)记者今天获悉,来自司法部的肖建章委员提交了一份《建议国家立法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记者浏览提案总目录发现,这是目前3668件提案中惟一一份关于法律援助的提案。

  法律援助,是为了让没有钱的普通百姓也打得起官司。其内涵既包括对贫弱人群的法律政策支持,也包括经济支持。否则,对于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来说,再周全的法律条文也无能为力。因此肖建章委员呼吁,国家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来规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肖委员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法律援助。但现状是法律援助工作薄弱,全国仍有11%的地级市和28%的县区级地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而且,越是贫困和法律援助需要越多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困难。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各地反映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据悉,2001年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是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法律援助的政府财政拨款为17亿英镑。

  由于经费短缺,我国大部分地方,尤其是西部地区甚至不敢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而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为了维持生计,违规从事有偿经营,严重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肖建章委员说,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编制短缺,有些省市虽然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机构性质不统一。有的定位为行政机构,列为政府部门;有的定位为事业单位性质,经费由政府全额拨付或者部分拨付,不具备行政职能;有的定位为自收自支单位,全部经费靠律师自己筹集。

  肖委员呼吁: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议加快全国性法律援助工作的立法。如,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尽快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建议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职能,统一机构名称,增加编制,全额拨付,扩大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建议设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如,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必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还应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更多的财政支持,并可利用捐款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

  (《中国青年报》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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