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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27日 星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修改宪法。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2/3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

  三、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

  四、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

  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来源:新华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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