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讯:从1996年开始,刘晓庆及其公司先后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累积金额高达1458.3万元。2002年,在接到举报之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税务机关对刘晓庆及其公司的偷逃税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之后,将案件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齐林介绍:刘晓庆涉嫌的罪名是偷税,数额也不小。由于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样等待刘晓庆的还有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偷税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种情况是3年以上7年以下,也就意味着她偷税10万元以上而且占应缴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这种情况之下最重要判她7年,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厉害的地方,就是并处罚金,这个处以她偷逃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比她被判刑还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