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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志愿者优先招工招生 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宁波立法鼓励青年志愿服务
2003年01月02日 21:20:48

《中国青年报》记者 董碧水

  最近,《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讨论。这是一个城市首次为规范倡导志愿服务而订立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鼓励企事业单位、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青年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志愿者所从事的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宁波市1994年启动青年志愿者行动,至今已有65万人次的青年为社会提供了逾1000万小时的志愿服务。目前,宁波市有固定志愿者15万余名。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

  1999年,团宁波市委向全市招募青年志愿者赴贵州开展扶贫接力活动,近500名青年报名,得到单位支持的不到10人。最后6名青年志愿者赴贵州,一年后回宁波,有5人的原单位不愿意再接收他们。

  目前,宁波市各县、市、区大多未建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只有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在组织、地位、经费等方面缺少法律上的独立性,客观上已限制了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许多街道、社区、单位建立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组织,其地位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法规加以明确。

  由于志愿服务内容、对象、形式不规范,在宁波市还出现了不法分子盗用青年志愿者标志、以志愿服务名义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损害了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纯洁性。

  为此,团宁波市委和有关单位的两会代表向市人大、市政协提交《关于制定〈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提案》,并起草《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受到与会代表高度重视。今年2月,《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正式被列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地方立法计划。

  有关人士认为,在法律范围内使志愿服务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全球志愿服务发展的趋势。用法的形式构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其性质实际上属于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范畴。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尤其是公益活动表现出一种自愿参与精神,通过立法予以鼓励和倡导,也体现和满足了青少年发展的这一要求。

  (《中国青年报》20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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