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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负责、追责全覆盖!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责任追究条例》

作者: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6年10月21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同时,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孙镇平介绍,《条例》的研究起草历时两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已印发实施。

发布会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摄

“通过健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更加深入地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更好地保障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司法。”孙镇平表示,《条例》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审判权的行使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条例》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孙镇平介绍,针对责任界定的精准化,《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条例》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对于追责的处理方式,孙镇平介绍,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孙镇平同时表示,《条例》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责任编辑:胡宁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