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个字就能拿几万块”?警惕“背债人”骗贷陷阱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邹竣麒
“签几个字就能拿到数万元现金?”郝某某本以为找到“来钱快”的门路,却沦为不法分子套取银行贷款的“背债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贷款诈骗罪,对“贷款中介”主犯孟某某等2人、“背债人”从犯郝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揭开这起由不法中介炮制、骗取银行贷款82万余元的“背债人”骗局。
2024年,手头拮据的郝某某经人介绍结识中介孟某某。对方一番许诺让她动了心:不用自掏一分钱,只要配合走完购车贷款流程,车辆变卖之后便可分得贷款金额30%左右收益。


办案检察官沈颖介绍,本案多名“背债人”原本征信记录优良或是征信空白,也就是业内所称的“白户”。这些人通常经济紧张、急需用钱,不法中介宣称“贷款不用还,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一步步设下圈套。
为了让郝某某顺利骗过银行风控,中介进行全套“包装”:收集她的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虚构稳定工作与还款能力;还专门开展话术培训,一字一句教她如何应对银行工作人员问询,谎称自己确有购车需求。尽管郝某某心里清楚,自己既不打算买车,也无力偿还贷款,但在高额利益诱惑下,她还是签下名字。
团伙核心人员孟某某先行垫付车辆首付款,带着郝某某到4S店完成选车、办理车贷、上牌等全套流程,制造正常购车假象。新车刚到手便立刻被转卖套现,赃款归集至主犯账户,扣除首付成本、中介酬劳后,剩余钱款再分给郝某某。银行发放的巨额车贷,绝大部分最终无人偿还。
2025年初,银行工作人员在梳理一批车贷逾期案件时发现疑点:多名互不相识、出现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其个人账户都收到过来自同一个账户的转账,背后可能存在有组织的骗贷行为,银行随即把这条线索移交上海静安公安机关。
主犯孟某某到案后否认参与骗贷,辩称自己仅垫付购车资金,不清楚贷款人有没有购车意愿。
检察机关顺着资金流水、人员关系深挖,讯问同案中介、核对多笔转账记录、固定多名贷款人证言,查清孟某某就是这起案件的组织者。他不仅出钱垫付首付,还多次陪同贷款人前往4S店提车上牌,深度参与车辆变卖、赃款分配全部环节。
经查,2024年6月至7月,孟某某伙同刘某某,通过贷款人郝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共计骗取银行贷款82万余元。
今年4月30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郝某某、王某某、吴某某3名“背债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部分适用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不等。
8月25日,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另一名“背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公众应加强对车贷等金融产品服务的认知,摒除“只是出个名字、撒个小谎”的错误想法。“相关协议只要由本人签署,还款责任就不可免除。一旦涉案,轻则财产损失、信用受损,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沈颖检察官提醒,虚假车贷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扰乱正常金融信贷秩序,“用征信换钱”的错误观念更会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征信变黑无伤大雅”的说辞不可信。拖欠贷款会背负民事债务,留下征信污点,买房贷款、出行消费都会处处受限。如果当事人明知贷款虚假、没有还款打算,依旧配合骗贷、收取分成,就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音江认为,这类不法行为会损害诚信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便利性,侵蚀社会信用基石,破坏金融环境。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挖此类背债诈骗犯罪,建议金融机构完善车贷贷前审核与贷后资金异常监测机制。也提醒市民珍惜个人征信,切勿贪图短期现金收益,沦为金融犯罪的工具人。
(视频提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